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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网络创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网络创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2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渝府发〔2015〕52号)、《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 ( 渝府发〔2015〕71号)有关精神,鼓励支持网络创业就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网络创业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在重庆市范围内经营网店,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申请认定时已在重庆市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创业者。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人员,不在认定对象范围内。

二、认定标准

申请网络创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店经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名认证或依托独立网上交易平台,申请认定时已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含)以上。

(二)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综合评分与总分的百分比)或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较高。

(三)申请认定时已连续经营6个月,平均月营业额在3000元(含)以上。同时经营2家(含)以上网店的,且都符合上述条件(一)、(二),营业额可累加计算。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

网络创业者可持《重庆市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网店经营(网店实名认证信息、好评率、营业额)截图、近三个月交易清单、交易流水证明或其他能有效证明交易情况的材料,向经营地所在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受理网络创业者的认定申请,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方便创业者享受政策的原则,采取集中或分散等方式灵活受理。

(三)认定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可通过核实网店后台信息、电话抽查交易情况、比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方式,对申请材料是否属实、交易情况是否真实、申请人是否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等情况进行核查。原则上自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对不符合网络创业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在其持有的《就业创业证》上注明“网络创业”字样,并备注网店名称和认定时间。网络创业认定有效期为1年。认定超过1年,申请人提出享受相关政策的,由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对照认定标准复核申请人网店经营情况,在申请人持有的《就业创业证》上注明复核时间,未经复核的无效。

四、认定后可申请的相关扶持政策

(一)经认定的网络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二)经认定的网络创业者,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三)网络创业者招用的其他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五、其他事项

(一)鼓励支持网络创业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微型企业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网络创业工作,做好对网络创业者的服务,及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同时建立完善统计台帐,加强对网络创业情况的研究、分析,挖掘网络创业典型案例。要指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每季度末要将本季度的网络创业认定及网络创业者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等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不定期对网络创业认定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不实和违反规定进行认定的,取消申请人网络创业认定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所问题或建议,请向市人力社保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反映。





附件:重庆市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5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