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转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人社发〔2015〕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委, 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被授权单位、用人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文化部联合印发了《
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 (
人社部发〔2014〕78号,以下简称《办理程序》),对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有关情形、办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做好外国人来渝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办理工作,现将《办理程序》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凡属于《
办理程序》第一条所列情形,且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超过90日的外国人,视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自2015年1月1日起,申请来渝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外国人均应按照《
办理程序》规定办理手续。
对《
办理程序》第一条第5项“从事涉外营业性演出”的情形,由市文化委负责办理;第一条所列的其他情形,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办理。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市外经贸委等被授权单位依各自职能负责为用人单位办理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市政府外事侨务办负责为演出举办单位办理邀请确认函。
来渝工作且停留时间超过30日的外国人应持上述单位出具的工作许可、工作证明和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到中国驻外签证机关办理Z字签证,入境后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
二、外国人入境后在两个及以上不同合作方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在提交证明材料时,需同时提交不同合作方的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和中外双方合作协议或项目合同。
对持J字签证入境拍摄新闻(政治、经济、科技等)采访片、访谈节目的,不属于《
办理程序》第一条第3项“拍摄影片”所述范围。
三、对《
办理程序》第二条所列不视为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情形,在外国人入境前,用人单位可视情向市政府外事侨务办或市外经贸委等被授权单位申办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外国人凭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及其他相关材料申领F或M字签证入境。
四、对《
办理程序》第三条所列情形,且在我国境内停留超过90日的外国人,视为在境内工作,须按规定持相关资料到中国驻外签证机关办理Z字签证,入境后到市人力社保局办理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从事涉外营业性演出的免办此证,需持文化部门的批准文书),持Z字签证、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批准文书)等资料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
五、外国人入境后,须按规定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在旅馆住宿的,在旅馆前台办理住宿登记;在旅馆以外场所住宿的,留宿人或住宿人须于抵达住宿地24小时内向住宿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凡需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F或M字签证的外国人,需由用人单位提前10日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涉外单位备案。
六、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
办理程序》规定,为来渝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外国人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入境及不按工作证明所列事项在渝从事短期工作的,公安机关将按非法就业查处。
具体办理过程中,用人单位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以便更好提供服务。
联系电话:
1.市人力社保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88633901
2.市政府外事侨务办涉外管理处:63850562
3.市外经贸委外事处:89018012
4.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境外人员管理支队:63961944
5.市文化委市场处:67502303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2015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
一、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指因下列事由入境,且在境内停留不超过90日的:
(一)到境内合作方完成某项技术、科研、管理、指导等工作;
(二)到境内体育机构进行试训(包括教练员、运动员);
(三)拍摄影片(包括广告片、纪录片);
(四)时装表演(包括车模、拍摄平面广告等);
(五)从事涉外营业性演出;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以下情形不视为完成短期工作任务:
(一)购买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安装、调试、拆卸、指导和培训的;
(二)对在境内中标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的;
(三)派往境内分公司、子公司、代表处完成短期工作的;
(四)参加体育赛事的(包括运动员、教练员、队医、助理等相关人员。但根据国际体育组织要求,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持注册卡入境参赛等情况除外);
(五)入境从事无报酬工作或由境外机构提供报酬的义工和志愿者等;
(六)文化主管部门在批准文书上未注明“涉外营业性演出”的。
具有(一)(二)(三)(四)情形,且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的,应当申请办理M字签证;具有(五)(六)情形,且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的,应当申请办理F字签证。
三、前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三)、(五)项所列人员每次入境停留时间超过90日的,均应按照《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入境从事季节性劳务、短期劳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入境进行短期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应持有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书及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以下简称工作证明);入境完成其他短期工作任务的,应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及工作证明。
工作证明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国籍和姓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期限、签发日期等。
五、短期工作人员申请入境工作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工作许可
1.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证书及工作证明
境内合作方拟邀请外国人入境从事短期工作的,应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境内合作方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均为复印件);
(2)中外双方合作协议、项目合同等;
(3)拟入境人员简历;
(4)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5)申请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外国人,应按国家规定提供相关学历或技术(职业)资格证明文件;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入境短期工作事由明确、完整、合理,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发放许可证书及工作证明。
外国人入境完成工作任务的地点涉及两个或以上省级地区的,应在境内合作方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外国人入境前,将《外国人短期工作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申请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文书及工作证明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拟入境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由演出举办单位向首次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书,并注明“涉外营业性演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中,拟入境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在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的,文化主管部门为其出具工作证明。演出增加地已列入工作证明的,演出增加地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出具工作证明。
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应在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入境前,将《外国人演出信息表》通过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信息公示系统报送文化部,文化部以电子文档形式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入境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完成短期工作任务后,拟继续在境内进行短期营业性演出的,演出举办单位应重新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工作证明,但工作时间不超过停留或居留许可有效期。审批手续依照本程序中“申请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文书及工作证明”的有关要求办理。
(二)办理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用人单位持许可证书及工作证明到注册地或所属被授权单位申请办理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演出举办单位持批准文书及工作证明到注册地或首次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外事部门,办理被授权单位邀请确认函。
(三)申请Z字签证
获准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外国人,应到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关(以下简称驻外签证机关)申请Z字签证。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许可证书(批准文书)和工作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3)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4)驻外签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驻外签证机关对许可证书(批准文书)原件和工作证明原件进行核验,留存复印件。对于工作证明中工作期限不超过30日的,驻外签证机关均签发停留期为30日的签证,同时在备注栏做双语备注“工作时间不得超出工作证明所注期限 Allowed to work only within the period of time indicated in the approval ”;对于工作证明中工作期限超过30日的,签证备注栏中应注明入境后30日内办理居留手续。
与中国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人员,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需在入境前获得工作证明,并持上述材料到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Z字签证。
(四)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工作期限不超过30日的短期工作人员,按工作证明上注明的工作期限工作,并在Z字签证中注明的停留期停留。工作期限超过30日的短期工作人员,按工作证明上注明的工作期限工作,并持工作证明、Z字签证等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停留期为90日的工作类居留证件。其中,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可持工作证明和Z字签证等证明材料到演出举办单位注册地或首次演出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已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演员在国内其他演出地演出,不再重复办理居留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获得批准文书和工作证明的外国人取消工作任务未入境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及时函告文化主管部门;获得许可证书和工作证明的外国人取消工作任务未入境的,境内合作方应及时函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关。
(二)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其工作期限不得超出工作证明所注期限,工作证明到期后不延期。
持工作证明的外国人完成短期工作任务后,若其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拟被境内用人单位聘用的,可按《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在境内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中英文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