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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财规〔202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06-19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扬州市市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财政局、功能区财政(审)局,各有关保险机构:


为促进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规范扬州市市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苏财金〔2020〕51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农业保险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金〔2020〕94号)、《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农业农村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扬财金〔202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扬州市市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2021年2月25日



扬州市市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规范扬州市市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厅等五厅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农业保险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提升我市农业保险抗御风险能力,实现“扩面、增品、提标”的高质量发展目标,构建覆盖广泛、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的资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预算安排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和市级农业保险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结余资金构成。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用途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各县(市、区)、功能区引导相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计算补贴或采用以奖代补方式下达的资金,以减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户的保险费支出负担和县、区财政负担。同时,可用于引导我市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的探索试点,发挥农业保险增信功能,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条 市财政局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省级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补贴险种、我市地方特色高效农业保险补贴险种、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中市级财政应承担保费补贴的险种、有关稳产保供的农产品保险险种(主要包括生猪养殖保险保额提高导致的保费补贴资金增加,以及用于弥补有关稳产保供的农产品保险农户应交的保费减免部分),其他上级文件规定的农业保险险种。

第七条 市财政局补贴险种标的主要包括:

(一)省级高效设施农业:蔬菜大棚、鸡、鸭、鹅等,以省财政厅公开发布的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目录为准;

(二)地方特色高效农业:苗木种植、有机水稻产量、生猪价格指数等,以市财政局公开发布的地方特色高效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目录为准;

(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的农业保险险种或有关稳产保供的农产品保险险种。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第八条 对于上述补贴险种,各县(市、区)、功能区可以按规定自主自愿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在自主自愿开展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市财政局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保费补贴:

(一)省级高效设施农业:市辖区各级财政补贴比例总额不低于80%,市财政局每年结合省财政补贴情况及市辖区相应险种结算数据,统筹确定补贴比例,安排资金对市辖区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进行补贴,在省市补贴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区(功能区)财政补足;

(二)地方特色高效农业:全市各级财政补贴比例总额不低于60%,市财政局每年结合预算资金安排及全市相应险种各区域保费规模等情况,统筹确定补贴比例,安排资金对全市地方特色高效农业保险保费进行补贴,在市补贴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县(市、区)、功能区财政补足;

(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的其他险种及有关稳产保供的农产品保险险种依据文件具体要求的比例进行补贴。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审)局管理,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条 市财政局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四)牵头办理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管理、结算等工作;

(五)优化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审)局的管理职责:

(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内容、范围、条件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将专项资金纳入农业保险专户,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据实结算;

(三)对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开发提出建议;

(四)根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要求,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保险承办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一)做好补贴险种的投保、理赔等服务工作;

(二)根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要求,提供投保、理赔等保费收支数据及资料;

(三)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2月底前,各区、功能区财政(审)局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32号)文件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省级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结算报告及相关表格,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年底结算数据拨付市级配套补贴资金;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审)局报送上年度地方特色高效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文件及保单给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拨付资金。上级部门文件规定的其他补贴险种,按照上级部门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各地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汇总统计,对承保、补贴、理赔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省级财政资金的申请材料,及时转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审)局应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补贴比例等,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对未按要求报送各项材料的县(市、区)、功能区,视同该年度该地区不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采取先出单后补贴的原则,补贴资金由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先行垫付。市财政局在收到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审)局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的材料,经组织开展材料复审或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结合预算安排和往年已拨保费补贴等情况,拨付和清算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审)局在收到市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后,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按规定将相应资金予以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为持续保障我市农业保险抗御风险能力,专项资金应首先使用每年预算安排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市级农业保险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结余资金补足;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等相关单位按规定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申报省级高效设施农业险种保费补贴资金时,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等相关单位按照省文件规定填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做出书面承诺;申报地方特色高效农业险种、稳产保供农产品险种、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农业保险险种的保费补贴资金时,需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纸质保单抄件并加盖业务专用章,经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审)局初审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建立专项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享受保费补贴的个人以及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等相关单位存在套取骗取、违规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0日起施行,执行期限5年。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