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商务局丽水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产业基地、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产品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创建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商务〔2017〕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公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商务〔2022〕67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公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商务〔2023〕7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商务局(经济商务局)、莲都区电商办,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发〔2015〕23号)、《丽水市加快推进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商品三年行动计划》(丽委发〔2016〕49号)等文件精神,培育一批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巨大的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产业基地、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产品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示范带动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市商务局、丽水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原《丽水市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产业基地创建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产品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市级示范认定条件、标准,并根据有关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推进我市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丽水市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产业基地、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产品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创建办法》
丽水市商务局 丽水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产业基地、产品转化为旅游地产品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创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示范、树立标杆,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发〔2012〕24号
)、《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发〔2015〕23号)和《丽水市加快推进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商品三年行动计划》(丽委发〔2016〕49号)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产业基地、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产品电商企业(下称:农旅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分别包括:
(一)电子商务企业。
1. 网络零售企业: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络应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网络零售的企业;
2. 网络批发企业: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络应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商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3. 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和应用提供相关配套支撑服务的企业,包括提供IT服务、物流服务、营销服务、金融服务、衍生服务等的相关企业;应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为相关消费者提供餐饮、住宿、娱乐、家政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4. 同时开展上述两种以上业务的综合性电子商务企业。
(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1. 第三方网络零售平台;
2. 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含大宗商品交易平台);
3. 其他行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行业管理等非盈利性平台及新闻咨询平台除外)。
(三)电子商务产业基地。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及相关配套企业,并提供办公及其他电商服务的产业园区、创业园或楼宇。
(四)农旅电商企业。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或移动通信网络应用形式进行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产品销售的企业;
(五)旅游电商企业。
1.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络,自建或借助第三方平台实现网络销售的景区景点、酒店、农家乐、客栈、旅行社等相关企业;
2.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络为景区景点、酒店、农家乐、客栈、旅行社等提供酒店预订、机票预订、度假预订、商旅管理及旅游资讯等在内的全方位旅游服务的第三方旅游网络销售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相关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农旅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位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产业基地。
第四条 丽水市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产业基地、农旅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创建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开展。创建工作由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电商示范创建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交易平台公开其真实有效的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标识链接。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需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申报企业需主动参与行业自律,达到电子商务企业等级评定A级以上。
第六条 申请创建市示范电子商务企业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电子商务业务或提供相关服务达两周年时间(申报文件下发之日开始计算,下同),运作规范稳定,经营情况良好;
(二)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在行业具有良好影响;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零售型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实现的销售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需正增长;批发型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实现的销售额应在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需正增长;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并位居全市范围内同类企业的前列;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实现的销售额应在1亿元以上,或服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服务流程;建立了产品质量控制和追溯体系;自建平台企业还应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建立了消费者交易纠纷化解机制;
(五)拥有专业的业务团队,企业员工中,获得电子商务等相关职业技能认定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
(六)按规定向商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报表及配合执法检查。
第七条 申请创建市示范电子商务平台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平台运行规范稳定,正式运行2年以上,近两年经营状况良好;
(二)平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安全保障、纠纷处理、信用评价、违法违规产品审查、知识产权审查等机制,近两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信息网络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现消费者或用户大量投诉等事件;
(三)平台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平台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入驻平台交易的商户1000个以上(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交易商户数不作要求,但实际年商品交割量在1亿元以上);平台服务费等经营性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交易平台各项指标可适当放低;
(四)平台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平台上商户提供在线信息发布、交易、洽谈、支付等服务;
(五)平台应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六)拥有专业的业务团队,企业员工中,获得电子商务等相关职业技能认定人数需达到一定数量;
(七)应取得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八)能按规定向商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报表及配合执法检查。
第八条 申请创建市示范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业基地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正式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二)产业基地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每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1亿元以上(创业园、孵化园可以酌情降低,下同)。
(三)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企业入住率在80%以上,且所入驻的企业中,电子商务及相关企业占所有入驻企业的70%以上;
(五)物流仓储等具备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较为健全;
(六)电商配套服务较为完善,能为入驻企业提供电子商务业务所需的全方位服务;
(七)能按规定向商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第九条 申请创建市示范农旅电商企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农产品类目相关的电子商务业务达两周年时间(申报文件下发之日开始计算,下同),运作规范稳定,经营情况良好;
(二)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农产品类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实现的年网络零售额应在500万元以上,且同比需正增长;或网络批发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需正增长。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服务流程;自建平台企业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建立了消费者交易纠纷化解机制。
(五)拥有专业的业务团队,企业员工中,获得电子商务等相关职业技能认定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
(六)按规定向商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报表及配合执法检查。
第十条 申请创建市示范电子商务旅游电商企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电子商务旅游产品相关的电子商务业务或提供相关服务达两周年时间(申报文件下发之日开始计算,下同),运作规范稳定,经营情况良好;
(二)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在行业具有良好影响;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旅游相关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实现的年销售额应在100万元以上,且同比需正增长;若为第三方平台,年交易额应在500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在100万元以上,且服务的入驻企业应超过100家。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服务流程;自建平台企业还应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建立了消费者交易纠纷化解机制;
(五)拥有专业的业务团队,企业员工中,获得电子商务等相关职业技能认定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
(六)按规定向商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报表及配合执法检查。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创建市示范电子商务企业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丽水市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创建申请表(附表1);
(二)丽水市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创建方案;
(三)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已经五证合一的提供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等;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材料;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会计年报;
(六)申报企业提供近两年税(费)缴纳凭证;
(七)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创建市示范电子商务平台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丽水市示范电子商务平台创建申请表(附表2);
(二)丽水市示范电子商务平台创建方案;
(三)平台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已经五证合一的提供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电信增值服务许可证、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等;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材料;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年报;
(六)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创建市示范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丽水市电子商务示范产业基地创建申请表(附表3);
(二)丽水市示范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创建方案;
(二)基地经营管理主体基本信息材料,包括基地经营管理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已经五证合一的提供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出具的基地经营管理企业近两年纳税证明等;
(三)由政府主导设立的基地应提供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批文;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材料;
(五)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创建市示范农旅电商企业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丽水市示范农旅电商企业创建申请表(附表4);
(二)丽水市示范农旅电商企业创建方案;
(三)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已经五证合一的提供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等;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材料;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会计年报;
(六)申报企业提供近两年税(费)缴纳凭证;
(七)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创建市示范旅游电商企业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丽水市示范旅游电商企业创建申请表(附表5);
(二)丽水市示范旅游电商企业创建方案;
(三)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已经五证合一的提供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等;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会计年报;
(六)申报企业提供近两年税(费)缴纳凭证;
(七)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参与创建资格。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的相关企业、平台、产业基地、农旅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每年六月底前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由县(市、区)商务主管会同财政、统计、税务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并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行文报市商务局。
市属企业由市电子商务促进会初审后报市商务局。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对各地上报的企业、平台、产业基地、农旅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材料进行初核,列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平台、产业基地、农旅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名单。市商务局根据申报对象交易额或营业额(达到基本要求的得50分,每增加10%加2分)、职业技能人才培育(获得电子商务等相关职业技能认定证书占总员工5%得30分,每增加5%加2分)得分情况提出丽水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产业基地、农旅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建议名单(全市每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产业基地、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产品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五类示范总数不超过30名),由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相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市级成员单位对建议名单的意见后确定市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产业基地、农旅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入选名单,并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级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产业基地、农旅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优先享受各级政府扶持项目,优先推荐参评浙江省相关示范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丽水市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产业基地、农旅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每两年组织一次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平台、产业基地、农旅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继续列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则予以取消。
第二十四条 丽水市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产业基地、农旅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将予以撤销资格,收回相应证书匾牌,并追缴因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而获得的收益:
(一)申请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偷逃抗骗等税收违法行为被处税务行政处罚以及恶意欠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违法违规产品、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的,屡催未果的;
(四)未落实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措施,造成重大网络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资格的企业、平台、产业基地、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产品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产业基地、农旅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和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