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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5-03-10 扬府发〔2015〕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4〕39号),现就加强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注重统筹协调发展,加快体制机制改革,构建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的养老服务体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城乡所有老年人。符合标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城乡社区,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养老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0%以上,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70%以上。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规范行业标准,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到乡镇(街道)四级互联互通,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城乡全覆盖。建立健全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着力保障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家庭、个人承担应尽养老责任。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居家养老作用

1、发挥家庭养老功能。探索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家庭养老制度,不断强化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推动孝道文化和老年法律宣传普及,在全社会弘扬敬老、养老、助老优良传统,营造关注支持家庭养老浓郁氛围。建立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发挥村(社区)居民自治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切实解决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2、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合同外包等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价格合理的多样化服务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生活照料、配餐就餐、健康保健、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基本服务功能,上门为行动不便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

3、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从2014年起,各地建立为符合条件的高龄、独居、失独、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制度,规范“申请、受理、审核、公示、供给”工作流程,使困难老年人最基本的养老服务权利得到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重点优抚对象和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以及空巢、高龄老人。鼓励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调查评估,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等。

4、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利用信息手段和互联网技术,整合人口管理系统等信息资源,建立市、县(市、区)和街道(乡镇)互通互联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强化“12349”养老服务热线、养老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支持企业和机构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开发老年家庭医疗监测和传感系统,为居家老年人提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代购代缴、紧急救助等方面服务。

(二)增强社区养老效能

5、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建成的住宅区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鼓励城乡社区把布局调整后的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凡老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要在2015年底前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标准建成。到2020年,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率分别达到80%、40%。

6、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质态。加大宣传力度,向老年人家庭宣传介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功能,让居家老人知晓服务政策和服务菜单、内容,消除顾虑和偏见,主动走进社区享受服务。健全运营补贴制度,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出台运管办法和经费保障政策,市财政在考评奖励基础上给予一定运营补贴。探索市场化运营模式,以现有的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引导,引入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健全考评督查机制,把服务满意率作为奖惩重要依据。到2015年末,每个社区至少设置1个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

7、发展老年教育文体服务。以市老年大学为龙头、县(市、区)老年大学为支撑、街道(乡镇)老年学校为骨干、社区(村)老年学校为基础建成老年教育办学网络。市、县(市、区)建成1所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街道(乡镇)建有老年活动站,社区(村)建有老年活动室。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发挥群众组织和个人积极性,促进老年社团组织发展。到2020年,全市参加老年学校学习的老年人数达到老年人总数15%以上,培育100个基层优秀老年文艺团队和100个基层优秀老年健身团队。

8、增强老年人精神关爱。重点实施以“温暖空巢”“心灵茶吧”

为主要内容的老年精神关爱示范项目,依托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村)为老服务阵地设立精神关爱园地和聊天、心理咨询等服务场所,开展心理疏导服务。建立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组织,加强老年人生活和思想交流,开展心理讲座和培训,提供专业心理咨询、辅导和康复服务。到2020年,志愿者与70岁以上独居老年人结对关爱帮扶覆盖率达到95%以上,社区心理咨询室建有率和专业心理咨询师定期服务率达到80%以上。

(三)统筹机构养老发展

9、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特困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坚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对服务项目进行划分,以招标等形式将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给民间资本运营。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

10、加快农村养老机构建设。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健全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对接收安置五保对象的养老机构,按规定标准转入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

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医院用房以及民房等资源,按照村办养老院、家办托老所等形式,推进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建设。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托底功能,强化安全保障措施,提高集中供养能力,在满足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拓展社会寄养、日托照料等多种功能,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积极稳妥推进五保供养机构改革,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转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

11、加大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引导各类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促进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运营。各职能部门从开办资金、场地条件、人员配比等多个方面降低准入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探索民办养老机构“一照多址”登记管理制度。各地要研究制定鼓励护理型床位建设的政策措施,统一公办和其他所有制性质、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补助标准。自2015年起,市、区两级政府对民间资本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失能、半失能护理型床位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租赁用房举办的租期五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本地入住养老机构的全护理、半护理和自理老人,按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00元、70元和50元标准的运营补贴。本项补助,市、区两级政府各负担50%,各县(市)政府自行制定补贴政策。

12、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发展。构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模式,鼓励医疗机构利用闲置医疗资源开设护理养老病区,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各类养老机构建立签约服务式关系,或由养老机构内设卫生站(医务室)等形式,推进全市养老服务医养融合发展。2015年,市区有一所养老康复医院。2020年,全市养老机构全面完成“567”工程,即: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达50%以上;医养融合型养老机构占总数的60%以上;收住介住、介护老年人占总人数70%以上的养老机构应具有必要的医疗服务功能。全市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都要配备康复设备。到2020年,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要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13、落实养老机构优惠政策。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按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工作协调机制,认真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养老服务长效评估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教育、公安、人社、国土、规划、建设、商务、文广新、卫计委、体育、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推进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有计划地在职业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探索订单式培养。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持证上岗、技能评定、岗位津贴制度。出台养老护理员薪酬指导价,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行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一次性补贴。

(三)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本地上年度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数,以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的-10-标准提取养老服务事业费(不含对“三无”、“五保”老人的保障经费以及尊老金),用于养老服务体系综合建设,并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其中,以每人每年不低于6元的标准安排老年活动经费和老年教育经费,用于老年人精神关爱活动开展。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落实中央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的规定。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