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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和《台州市创业项目征集、推广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失效】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和《台州市创业项目征集、推广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失效】

台人社办发〔2016〕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5月20日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创业导师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台州市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台人社办发〔2016〕15号)即行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人社发〔2024〕19号 规定,宣布失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台州市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和《台州市创业项目征集、推广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



台州市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和城乡劳动者成功创业,进一步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导师主要依托政府资源和社会力量,从企业家、企业高管、行业专家、投资金融等专业机构人员、科技专家及政府职能部门等领域选聘,为全市各类创业者提供帮扶指导服务。

第三条 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创业宣传、指导和帮扶工作。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组成

第四条 根据创业市场需求,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创业导师队伍,并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知名企业家、企业高管、中小企业创业成功人士或投资金融机构等专业人员;

(二)熟悉工商、税务、法律、科技、经济及人力资源等部门相关政策法规的工作人员;

(三)在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中任职并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

(四)从事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章 创业导师的聘任与解聘

第五条 导师聘任。创业导师的选聘主要通过自荐、推荐、邀请的方式进行,申请对象填写《台州市创业导师申请表》(附件1)。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予以聘任并颁发导师聘书。创业导师首聘期限为三年,到期后依据平时工作开展情况,可续聘或解聘。

第六条 创业导师名单及相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

(二)以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业导师形象;

(三)泄露创业企业商业秘密;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


第四章 创业导师工作职责及服务方式

第七条 创业导师的工作职责

(一)主动承担对创业者的帮扶责任,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各类创业者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

(二)主动对接创业园,积极为园区企业开展帮扶、指导;

(三)对创业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及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四)开展对定点创业培训机构考核评估,做好创业培训合格学员后续跟踪指导服务;

(五)每年参与创业指导相关活动不少于2次;

(六)保守所辅导创业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创业导师的服务方式

(一)项目评估。为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开展的创业项目评审(评估)、评比活动提供咨询、论证,提出改善意见,提高项目质量和孵化成功率。

(二)结对帮扶。对初创企业及有创业意愿的人员通过见面会、上门指导、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开展“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创业帮扶、指导工作。创业导师应及时记录开展创业辅导、创业帮扶活动有关情况,该内容作为导师补贴、评选、续聘的主要依据。

(三)培训授课。担任专题培训或讲座授课嘉宾,帮助创业者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创业竞争意识,熟悉掌握创业相关的工商、税务、金融、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项目规划、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和扶持企业政策,提升创业者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决策能力。

(四)其他创业活动。参加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其他创业相关活动,共同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章 创业导师激励措施

第九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定期开展“市级十佳创业导师”评选活动,对在创业指导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创业导师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创业导师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创业项目咨询、项目评估、现场指导等创业帮扶活动,按500元/次标准给予创业导师补贴。

第十一条 创业导师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创业专题培训、创业论坛等创业扶持活动,按《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台财行发〔2014〕63号)规定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讲课费。

第十二条 创业导师与创业孵化企业签订“一对一”结对帮扶协议,免费为孵化企业提供日常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每指导一名创业者实现创业并稳定经营1年以上(以工商注册为准),经认定后,予以2000元指导服务补贴。创业导师在服务期满后填写《台州市创业导师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2)、《台州市创业导师服务回执单》(附件3),次月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台州市创业导师申请表

2、台州市创业导师服务补贴申请表

3、台州市创业导师服务回执单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