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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从2021年11月1日起,有关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公告不一致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公告为准。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计增值率测算方法的公告》(公告2025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为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要求,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预征率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销售(预售)普通住宅取得的收入,按2.5%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预售)其他类型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核定征收率

对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按下列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⒈普通住宅按照收入的5%;

⒉其他类型房地产按照收入的5.5%。

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征收率的通知》(湛地税函[2007]10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