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宫外孕报销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宫外孕报销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4〕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6〕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近期,不断接到区县有关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反映宫外孕的报销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宫外孕的,按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相关待遇。不符合生育政策或其他情形的,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按各险种规定予以支付相关待遇。相关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不重复享受。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17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