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16〕1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东方市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我市国有土地权属管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完善土地登记制度,推进全市城镇住宅制度改革,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城镇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体登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和原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暂行办法》(琼土环资用字〔2002〕18号)要求,为了更好的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今年将全面开展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土地使用权已作为相对独立的产权进入市场,城镇住房出售和流转日益增多。城镇房屋用地登记发证作为国家依法确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既是土地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要求,对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保证房地产交易安全进行,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范围和对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工作的范围和对象是我市城镇范围内拥有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凡取得商品房产权的权利人必须申报土地登记,申请办理土地分割,领取《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售或销售商品房时,未办理《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的不得预售(销)房屋。
三、工作内容
在土地初始登记及房屋登记的基础上,权利人提出申请,土地主管部门以宗地为单位、以户(套)为单元进行土地分割登记,并颁发《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保持房屋权利主体和土地权利主体的一致性,为城镇居民住房权益保障给予“双保险”。
四、登记发证
(一)申请。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销(预)售许可证后15日内,须向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开发商)身份证明材料;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各1份);
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5.住宅小区单元房产编号、土地使用权分割分摊面积明细表(原件各1份);
6.经市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施工设计许可的有关材料,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7.市发改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审批(或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
8.住宅小区使用现状宗地图,由测绘部门提供(原件1份);
9.住宅小区平面布置图(复印件1份);
10.住宅小区建筑面积测绘实测报告书(原件1份)
11.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1份);
12.房产预售许可证(原件各1份)。
(二)核准。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对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进行核准,进行宗地权属调查、测量,确定分摊系数和每个分摊单元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面积。
(三)签发。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资料和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向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颁发《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摊转让证明书》。
(四)登记发证。商品房销(预)售时,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将所购房屋对应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交给购房者。购房者凭《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现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以房产测绘成果的面积为基准核定最终土地使用权面积,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汇总统计,建立档案。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对整个工作进行汇总统计,同时对工作中产生的各类图、表、证等有关资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建立健全地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