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人社规发〔2017〕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意见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4〕31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提出如下试行办法:3、无锡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缴费备案表
附件1:
无锡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报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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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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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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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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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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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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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企业年金 集合计划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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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职工 工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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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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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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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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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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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内 容 |
按照《无锡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试行)》规定,制定了本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并于年月日经讨论通过,现申请备案。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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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无主管部门不填) (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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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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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市人社局、企业各执一份。
2、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需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附件2:
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
集合计划方案
(范本)
(企业并盖章)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目 录
释 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八章 方案的调整和终止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章 附则
附件①无锡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申请表
附件②无锡市企业人才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释 义
委托人:指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企业及其人员。
受益人:指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人员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参加人员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参加人员个人的企业缴费、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企业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参加人员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企业人才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企业人才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意见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4〕318号)、《无锡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决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二条 建立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企业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人才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企业及人才的共同发展;
(二)自愿平等协商。通过集体协商制定本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企业人才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三)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四)适时调整原则。企业年金发展水平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相适应,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
第三条企业为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无锡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
(三)其他条件:。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四条企业人才参加本方案的条件
(一)依法参加无锡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其他条件:。
第五条企业人才参加本方案的程序
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人员填写《无锡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申请表》(附件1),经本企业审核通过后参加本方案。在本方案实施后加入本企业的新进人员,可在满足上述参加条件的(□本月、□次月)起参加本方案。
第六条参加人员退出本方案的条件
(一)与本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三)其他: 。
第七条参加人员退出本方案的程序
参加人员达到上述退出条件后自动退出本方案,企业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方案第十八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九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第八条参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人员的权利
1.对个人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
2.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4.由于个人原因,可以申请暂停缴费;暂停缴费后,可根据个人情况申请恢复缴费。
(二)参加人员的义务
1.授权本企业根据本方案规定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2.授权本企业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授权本企业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4.授权本企业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管理监督;
5.当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本企业提供变动情况。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九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参加人员共同承担。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企业缴费及分配[1]
第十一条 企业账户余额的分配办法[2]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3]
第十三条企业按(□月、□季度、□年度)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缴费的暂停、恢复和补缴
(一)企业出现亏损、停业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暂停缴费,参加人员同时暂停缴费;企业情况好转后恢复缴费,参加人员同时恢复缴费。因企业原因暂停缴费的,恢复缴费后企业可以视经济情况予以补缴,参加人员个人(□补缴□不补缴)暂停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补缴年限不得超过实际暂停缴费年限。
(二)参加人员个人可以申请暂停或恢复缴费。申请暂停缴费的条件是,恢复缴费的条件是,同时填写《无锡市企业人才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附件2),并经本企业确认后执行。个人暂停缴费期间,企业缴费也相应暂停,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企业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暂停缴费期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本计划实行完全积累制度,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为参加人员开立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分配给参加人员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参加人员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保留。
(一)参加人员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应当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管理;
(二)参加人员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按方式 处理:
方式1:转入本计划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参加人员个人账户中扣除;
方式2:作为保留账户在本计划中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企业负担、□从参加人员个人账户中扣除);
方式3:(其他方式) 。
(三)在集团公司[4]内部调动新企业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由原企业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原企业负担、□从参加人员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十八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
(一)参加人员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
(二)参加人员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
(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
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十九条参加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全部归属个人。
第二十条企业缴费部分权益归属规则
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形成的权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参加人员个人,未归属于参加人员个人的部分,划入企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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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归属核算时点 |
N |
归属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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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
N<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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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N<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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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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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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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或在职身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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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情况)[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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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N是指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参加本方案的年限) 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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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组成。
第二十二条本计划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企业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并选择加入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通过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第二十三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二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其中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企业缴纳,保留账户管理费按本方案第十八条规定执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个人、□单位)负担,其他费用由本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从企业年金基金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参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
(三)退休前身故;
(四)出国(境)定居。
第二十七条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参加人员达到本方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等情况选择一次性或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第二十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参加人员参加本方案时,应在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身故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继承人。本方案参加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修改指定受益人。
第八章 方案的调整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经集体协商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三)其他: 。
第三十一条 调整本方案的程序
(一)本企业企业年金经办部门提出调整方案;
(二)调整方案经集体协商讨论通过;
(三)报送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通知方案参加人员及受托人。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可以终止:
(一)本企业发生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
(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方案无法继续实施;
(三)其他:。
第三十三条终止本方案的程序
(一)制定终止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终止原因、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等;
(二)经集体协商讨论通过;
(三)报送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由受托人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对所有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按照集体协商讨论通过的处理办法进行企业账户未归属权益分配;
(五)对所有个人账户进行保留或者转移。如果方案参加人员未能提出转移书面申请,作保留处理。保留后的账户管理费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六)通知本方案参加人员及受托人。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本企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由本企业的纪检、工会和审计部门对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管理进行内部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自年月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本方案发生争议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和民事诉讼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方案涉及的相关财税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企业拥有对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
附件①:
无锡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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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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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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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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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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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申请 本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接受《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 本人经慎重考虑,自愿申请加入,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投资风险; 本人承诺遵守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的有关规定,并授权; 1、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 2、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申请人: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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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意见 |
经审核,该人员符合条件,同意其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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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②:
无锡市企业人才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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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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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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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 本人经慎重考虑,自愿申请暂停企业年金缴费,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暂停缴费期间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至本人申请恢复缴费为止; □至退出本方案为止。 申请人: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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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 本人申请自年月日起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申请人: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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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意见 |
经审核,同意该职工暂停企业年金缴费。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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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同意该职工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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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无锡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缴费情况表
(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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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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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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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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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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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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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企业年金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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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职工 工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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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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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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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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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 情况 |
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万元,拟按%计提企业年金万元。
法定代表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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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包括企业缴费总额、当期划入参加人员个人账户的比例、企业账户留存比例等。企业缴费总额不超过本企业参加本方案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
[2]应通过集体协商制定,并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但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企业缴费。
[3]内容包括个人缴费金额或比例等。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参加人员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4] 非集团公司和将内部调动视同外部调动的集团公司删除本款。


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测算表

如下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