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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人社规发〔2017〕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主管局(公司、集团),各企业年金基金在锡管理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8日



  无锡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促进人力资源要素合理化配置,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意见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4〕31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参加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二)参加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本人自愿;

  3、属于企业发展需要的人才。

  (三)“太湖人才”计划引进人才和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计划引进人才优先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二、资金筹集和分配

  (一)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参加人员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

  (二)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6。

  (三)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计入参加人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参加人员个人缴费额全部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三、操作实施

  (一)企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交《无锡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报备表》(见附件1),其中属高层次人才的可由市国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确认身份后,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一式三份)(范本见附件2);

  2、企业按规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形成的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的决议。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并附出资方(国资委)的备案意见(原件);

  3、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及名册。

  (二)市人社局收到企业报备的年金方案后,按规定给予是否同意备案的批复,或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企业修改后按程序重新报备。

  (三)企业根据市人社局同意年金方案备案的批复,与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合同,并选择加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营。

  (四)企业每年应按规定向市人社局报送《无锡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缴费情况表》(见附件3)。

  (五)《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经集体协商后作出调整的,企业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日内重新履行报备手续。

  四、参加我市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单位在条件成熟后,应考虑逐步将企业其他人员纳入企业年金制度。

  五、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无锡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报备表

  2、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范本)

  3、无锡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缴费备案表




附件1:

无锡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报备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经济类型


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号


职工总人数


参加企业年金

集合计划人数


上年度职工

工资总额


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按照《无锡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试行)》规定,制定了本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并于日经讨论通过,现申请备案。


(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无主管部门不填)

(盖章)

备注


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市人社局、企业各执一份。

2、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需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附件2:



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

集合计划方案


(范本)


企业盖章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目  录


释  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八章  方案的调整和终止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章  附则

附件①无锡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申请表

附件②无锡市企业人才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释  义


委托人:指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企业及其人员。

受益人:指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人员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参加人员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参加人员个人的企业缴费、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企业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参加人员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企业人才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企业人才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意见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4〕318号)、《无锡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决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二条  建立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企业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人才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企业及人才的共同发展;

(二)自愿平等协商。通过集体协商制定本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企业人才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三)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四)适时调整原则。企业年金发展水平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相适应,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

第三条企业为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无锡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

(三)其他条件:。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四条企业人才参加本方案的条件

(一)依法参加无锡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其他条件:。

第五条企业人才参加本方案的程序

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人员填写《无锡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申请表》(附件1),经本企业审核通过后参加本方案。在本方案实施后加入本企业的新进人员,可在满足上述参加条件的(□本月、□次月)起参加本方案。

第六条参加人员退出本方案的条件

(一)与本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三)其他: 。

第七条参加人员退出本方案的程序

参加人员达到上述退出条件后自动退出本方案,企业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方案第十八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九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第八条参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人员的权利

1.对个人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

2.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4.由于个人原因,可以申请暂停缴费;暂停缴费后,可根据个人情况申请恢复缴费。

(二)参加人员的义务

1.授权本企业根据本方案规定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2.授权本企业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授权本企业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4.授权本企业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管理监督;

5.当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本企业提供变动情况。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九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参加人员共同承担。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企业缴费及分配[1]





第十一条  企业账户余额的分配办法[2]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3]




第十三条企业按(□月、□季度、□年度)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缴费的暂停、恢复和补缴

(一)企业出现亏损、停业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暂停缴费,参加人员同时暂停缴费;企业情况好转后恢复缴费,参加人员同时恢复缴费。因企业原因暂停缴费的,恢复缴费后企业可以视经济情况予以补缴,参加人员个人(□补缴□不补缴)暂停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补缴年限不得超过实际暂停缴费年限。

(二)参加人员个人可以申请暂停或恢复缴费。申请暂停缴费的条件是,恢复缴费的条件是,同时填写《无锡市企业人才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附件2),并经本企业确认后执行。个人暂停缴费期间,企业缴费也相应暂停,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企业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暂停缴费期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本计划实行完全积累制度,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为参加人员开立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分配给参加人员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参加人员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保留。

(一)参加人员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应当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管理;

(二)参加人员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按方式 处理:

方式1:转入本计划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参加人员个人账户中扣除;

方式2:作为保留账户在本计划中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企业负担、□从参加人员个人账户中扣除);

方式3:(其他方式)

(三)在集团公司[4]内部调动新企业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由原企业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原企业负担、□从参加人员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十八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

(一)参加人员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

(二)参加人员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

(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


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十九条参加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全部归属个人。

第二十条企业缴费部分权益归属规则

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形成的权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参加人员个人,未归属于参加人员个人的部分,划入企业账户。

权益归属核算时点

N

归属比例

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N

%

≤N

%

¨

¨

N≥

%

退休或在职身故

——

%

(其他特殊情况)[5]

——

%

备注:

1N是指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参加本方案的年限)

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组成。

第二十二条本计划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企业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并选择加入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通过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第二十三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二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其中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企业缴纳,保留账户管理费按本方案第十八条规定执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个人、□单位)负担,其他费用由本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从企业年金基金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参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

(三)退休前身故;

(四)出国(境)定居。

第二十七条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参加人员达到本方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等情况选择一次性或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第二十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参加人员参加本方案时,应在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身故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继承人。本方案参加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修改指定受益人。


第八章  方案的调整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经集体协商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三)其他: 。

第三十一条  调整本方案的程序

(一)本企业企业年金经办部门提出调整方案;

(二)调整方案经集体协商讨论通过;

(三)报送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通知方案参加人员及受托人。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可以终止:

(一)本企业发生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

(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方案无法继续实施;

(三)其他:。

第三十三条终止本方案的程序

(一)制定终止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终止原因、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等;

(二)经集体协商讨论通过;

(三)报送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由受托人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对所有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按照集体协商讨论通过的处理办法进行企业账户未归属权益分配;

(五)对所有个人账户进行保留或者转移。如果方案参加人员未能提出转移书面申请,作保留处理。保留后的账户管理费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六)通知本方案参加人员及受托人。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本企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由本企业的纪检、工会和审计部门对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管理进行内部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自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本方案发生争议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和民事诉讼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方案涉及的相关财税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企业拥有对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


附件①:

无锡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受益人姓名


受益人身份证号码


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申请

本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接受《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

本人经慎重考虑,自愿申请加入,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投资风险;

本人承诺遵守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的有关规定,并授权

1、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

2、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申请人:

企业

意见

经审核,该人员符合条件,同意其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签字(盖章):




附件②:

无锡市企业人才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暂停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

本人经慎重考虑,自愿申请暂停企业年金缴费,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暂停缴费期间为:

日至日;

至本人申请恢复缴费为止;

至退出本方案为止。

申请人:

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

本人申请自日起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申请人:

企业

意见

经审核,同意该职工暂停企业年金缴费。


签字(盖章):


经审核,同意该职工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签字(盖章):



附件3:

无锡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缴费情况表

( 年度)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经济类型


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号


职工总人数


参加企业年金人数


上年度职工

工资总额


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缴费

情况

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万元,拟按%计提企业年金万元。


法定代表人:(单位盖章)




[1]内容包括企业缴费总额、当期划入参加人员个人账户的比例、企业账户留存比例等。企业缴费总额不超过本企业参加本方案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

[2]应通过集体协商制定,并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但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企业缴费。

[3]内容包括个人缴费金额或比例等。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参加人员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4] 非集团公司和将内部调动视同外部调动的集团公司删除本款。






《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7-09-04      来源: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情况,经过必要的民主决策程序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我市从2007年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启动企业年金工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锡劳社险〔2007〕6号)等一系列文件,对企业年金的实施范围、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以及对在本市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监管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然而,虽然经过近10年的发展,但由于政策支持力度不够、企业决策层认识不到位、年金制度准入门槛高等障碍,导致了我市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缓慢,目前市区累计批准企业年金方案报备仅有75家,初始参加年金计划人数不到2万人次。  这一现状如果持续,将难以发挥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作用,最终导致我市养老保障体系的结构性失衡。

  去年,省人社厅率先在南京试点,鼓励企业为企业人才优先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取得了明显成效,不仅深受员工欢迎,企业也可从中获益。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年金制度发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调研了兄弟城市做法经验后,结合无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台了《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试行)的通知》,鼓励我市有条件的企业优先将企业发展所需人才纳入企业年金制度,扩大企业年金制度覆盖面。近期还将召开企业年金专场推介会,定向宣传我市企业年金政策,以此来推动我市企业年金工作发展。



“一二三四五”让你了解企业年金



一个支柱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自愿建立的员工补充养老福利制度,是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中的第二支柱。

两个比例

  5%: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8.33%: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三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是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员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是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是企业已经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四种角色



  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模式运作,受托人是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大管家,是企业年金的第一责任人,对其他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承担信托财产的全部责任。

  企业年金需要有受托人、账管人、投管人和托管人四个角色共同参与管理。

五种归属

  一是退休领取——达到退休年龄或按照国家规定允许的情况办理退休手续后即可领取。

  二是出国定居——出国定居可以提取年金账户中归属个人的资金。

  三是死亡给付——向受益人给付年金资金。

  四是离职转移——如新单位有企业年金,可无缝转接。

  五是离职保留——如新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可在原账户继续保留运作。



企业年金实现“四赢”

  员工:退休后,我们靠什么过体面的晚年生活?

  养老金替代率指劳动者退休时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一般养老金替代率总水平应达到70%-80%左右,才能保证员工在退休之后的生活水准与退休前相比不发生较大落差。

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测算表

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测算表



  (统计数据来源:《江苏统计年鉴2016》)



  以无锡市为例,2015年退休市区职工平均月退休金为2620元,养老金实际替代率只有43.7%,不到50%,在职工资高的员工,尽管其领取的退休金也较高,但其相对于退休前收入的比例即养老金替代率反而低于在职工资低的员工。

  仅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法实现体面的养老。因此,国家鼓励、引导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形成基本养老、企业年金、个人储蓄三支柱并举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HR:如何有效激励员工、留住人才?

  企业年金与工资奖金的比较:

  发放工资、奖金——工资和奖金增长具有较强的刚性,易升难降;发奖金作为短暂刺激,对增强员工的长期归属感和持久满足度作用有限;增加工资和发奖金可以吸引人才,但无法有效控制人才的流失。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是延时的待遇支付,通过对转移或支付条件的设定,可以鼓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通过向骨干员工和优秀员工的分配倾斜,能够有效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将职工待遇与企业经营状况紧密联系在一起,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将使员工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推动企业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能够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吸引力。

  财务:如何合理规划财务支出、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按政策比例缴纳的企业年金部分不列入社保缴费基数。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假设某单位目前年工资总额在1000万左右,如果当年度增发奖金50万元,即工资总额增加50万元,则相应的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也将增加;如果当年度用建立年金来代替直接发放奖金,则不增加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与直接发放50万现金相比总薪资成本节约了22万元。

  如下图所示:

 如下图所示:



  高管:如何塑造企业品牌形象、提高核心竞争力?

  只有经济效益良好、具有长远经营规划的企业才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建立年金解除了员工退休后的后顾之忧,增强了员工的安全感和归属感,提高了员工的荣誉感和成就感,有利于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在行业内的核心竞争力;知名大企业办理了企业年金,在社会上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一批中小企业也陆续建立了企业年金,达到了稳定人才队伍的目标。



企业年金的十问十答

  01

  什么是企业年金?

  答: 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02

  企业年金的性质及定位是什么?

  答:企业年金不同于国家强制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也不同于纯市场的商业人寿保险,它本质上是企业自愿为职工建立的养老福利制度。其特殊性在于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年金的运营是一种市场行为,政府除了依法监管和宏观调控外,不予干预。同时,政府对企业年金的盈亏不直接承担责任。

  03

  建立企业年金的流程?

  答:

  (1)拟定年金方案,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

  (2)年金方案备案。企业将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3)选择管理机构。企业年金实行信托型管理模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按规定选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并与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赋予其管理企业年金的职责;

  (4)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受托人分别选定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相应的书面合同,连同受托管理合同一并报送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5)年金计划确认。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受托人出具关于该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

  (6)年金正式运作。托管人凭年金计划登记号开立相关账户,账户管理人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年金计划正式开始运作。

  04

  如何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答:企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应遵循保障与激励、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以下内容:

  (1)参加人员的条件、权利及义务;

  (2)资金筹集与分配;

  (3)账户管理;

  (4)权益归属;

  (5)基金管理;

  (6)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7)方案的调整和终止;

  (8)组织管理和监督等。

  05

  企业年金方案报备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

  (1)企业年金方案报备表;

  (2)《×××单位企业年金方案》(一式三份);

  (3)职工大会(职代会)或集体协商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4)企业年金方案报备的函;

  (5)企业参保证明(社保中心打印、盖章);

  (6)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企业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

  06

  企业年金的缴费主体和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约为8.33%);企业和职工每年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约为16.7%)。

  07

  企业年金缴费的列支渠道是什么?

  答:企业缴费可按照国发〔2000〕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成本中列支。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

  08

  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管理方式是什么?

  答: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子账户资产完全归个人所有,不能调剂;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子账户根据年金方案的权益归属规则,决定归属比例。当职工工作变动时,个人账户中已归属权益可以随同转移,未归属权益返回企业年金计划公共账户。除出境定居或者死亡外,职工的个人账户资金在本人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不得提前支取。

  09

  企业年金待遇如何领取?

  答:企业年金待遇的高低完全由历年缴费的高低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收益的高低决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个人账户中一次或者分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职工出国定居的,从本人个人账户中一次性领取已归属权益资金。

  10

  缴纳企业年金可以税前列支吗?领取企业年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单位缴纳企业年金和个人领取企业年金,按国家税收规定缴税。

  (1)企业缴费税前列支:《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在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可以税前列支。

  (2)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暂时免税: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社部、国税总局三部委发布《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进行延迟纳税:即缴费时不缴税,投资过程不缴税,领取阶段缴税。企业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缴费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税前列支,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4)领取阶段: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日期:2017-08-28 有效范围: 江苏 无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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