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15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
现将《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9月3日
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技工院校实习实训条件,提高技工院校办学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和市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工教育实训基地,是指经技工院校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审签、专家评审通过并完善公示发文等程序,市级财政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实训基地。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全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所属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监管职责。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辖区内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
第四条 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应当坚持与人才培养、产业发展相对接,重点支持我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突出技工教育办学特色,改善技工院校办学环境,夯实人才培养基础。
第五条 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应当积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面向在职职工、在校后备技能人才及其他有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我市经济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第六条 当年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任务由市人力社保局下达,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第七条 市级财政支持的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资金原则上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3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技工院校或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需求,加大经费投入,配套资金不低于市级财政支持资金的20%,鼓励项目建设技工院校通过多种渠道筹集配套经费。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硬件要求。技工院校应当具有教学实践必需的实训用房、设施设备、师资条件等。其中,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8万平方米,在籍学生原则上不少于800人,近三年年均社会培训原则上不低于800人次。申报专业原则上连续招生2年以上,学制教育在籍学生原则上200人以上,近三年年均社会培训原则上不低于100人次。
(二)鼓励条件。对办学特色浓厚、专业工种紧缺、就业率高、行业优势明显、社会反映良好的技工院校,特别是取得突出成绩的世界技能大赛市级以上集训基地,原则上可适度放宽申报条件。
(三)其他要求。每所技工院校原则上一次只能申报一个专业,专业名称原则上应与最新版《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相同。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专业)原则上5年内不能重复申报。
对在招生、收费、资助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或因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通报处理的,实行一票否决。
当年综合评估不合格的技工院校2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技工院校,如实填写《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1)和《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任务书》(附件2),附相关佐证材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装订成册一并按规定程序报送。
(二)部门办、企业办技工院校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审签,民办技工院校直接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审签后,统一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评审专家,依据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申报评审标准进行集中评审,确定建设项目(专业)后,在市人力社保局外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支持的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购置项目(专业)所需的实训设备、师资队伍建设及开展技能培训或教学资源开发。其中,用于购置实训设备的经费原则上不低于建设资金的80%。
第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将年度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技工院校要做好以下资金管理工作:
(一)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严格执行项目管理。
(二)建设资金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四)建设期满,项目建设技工院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章 产出管理
第十四条 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应当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建成与本专业对口大中型企业生产条件和设备有较高匹配度的实训环境。
(二)建成一支具有丰富企业实践经验的一体化师资队伍。
(三)形成一套科学适用的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实训基地建设业务档案,包括申报材料、批文、重大活动记录、业绩、工作总结、影像资料等。
第十六条 有关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管,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对实训基地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对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应当定期对基地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并按照项目产出要求,对基地建设进行阶段评估,并定期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期满,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依据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验收标准,对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九条 验收结论
验收评价实行百分制,得分在75分及以上,且无一票否决项发生,通过验收。评价得分在60-74分,且无一票否决项发生,暂缓通过。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限期整改无效的,不通过。
暂缓通过验收的,给予半年整改期,整改期满,再按项目申报程序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新组织验收。重新验收合格的,视为通过。重新验收不合格的,视为未通过。
未通过验收的,取消项目建设并追回建设资金,2年内取消项目建设技工院校实训基地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认定为不通过验收,并在市人力社保局外网公布:
(一)配套资金未足额到位或所提供资料不能足以说明问题的;
(二)建设期满,项目资金使用率和任务完成率均未达到95%的;
(三)项目经费在使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四)擅自变更建设任务或专业的。
第七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社保局在招生指标下达、师资培训等方面根据建设专业,向项目建设技工院校作适度倾斜。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项目建设技工院校承担有关培训业务。
第二十三条 对申报成功的技工院校,市人力社保局授予“重庆市技工教育××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单位”铭牌。
第二十四条 有关技工院校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的管理和服务,积极争取支持,落实扶持政策,为项目建设技工院校创造良好办学条件。
附件:1.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
2.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任务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