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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9〕6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5-04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所转法规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我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申报、认定等程序和办法,仍然按照《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经贸循字[2008]2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