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09)2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2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8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法〔2016〕301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医保病人住院期间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医保规〔2021〕13号)规定,有效期至2026年8月15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本市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不再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现确定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为2892元。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2892元的,按2892元计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