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人保规〔20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保规〔2017〕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社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人保规〔20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苏州市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苏州市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
苏州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苏州市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
为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就业服务水平,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和《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1. 职业介绍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成功推荐失业人员就业的,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属审核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按照苏州《
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 苏府〔2009〕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补贴条件
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上年度市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企业。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为失业人员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包括: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能力测评、职业规划和岗位推介等,并成功介绍失业人员就业。
3.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登记失业满6个月以上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后,失业人员被吸纳就业(含劳务派遣)且用人单位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
4.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两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被同一单位录用的,不能再次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三、资金来源
姑苏区、高新区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在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县级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和工业园区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在本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四、其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介绍补贴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人力资源机构和失业人员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情况开展抽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弄虚作假,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除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取消参评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企业资格,今后将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并向社会公示。
各县级市、吴江区参照本《试行办法》,及时制定出台实施办法,贯彻执行。
本《试行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