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绩效评价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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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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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综合 (30分) 表1 |
1.主导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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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产业集中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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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产业链完整(包括种养、加工、流通、研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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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农业龙头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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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民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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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实施主体与农民构建稳定利益联结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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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产业园内农民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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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品牌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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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知名度高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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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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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30分) 表2 |
1.组织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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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落实园长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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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配备专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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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投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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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业园建设用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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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划布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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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材料报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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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政策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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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40分) 表3 |
1.项目建设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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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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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专账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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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资金使用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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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财政资金使用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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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自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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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企业自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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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贷款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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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农带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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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紧密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农户土地入股、资金入股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户统一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和农产品销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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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松散型: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对农户的产品进行收购,双方签订合同,为农民出售农产品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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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辐射型:当地农民通过流转土地收租、入园打工挣工资等方式获得利益。园区企业没有与农民或农民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农产品自由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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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科技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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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科研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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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科技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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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科技成果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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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100分 |
最终的综合绩效评价分值总分100分,按照产业综合得分、责任主体得分、实施主体得分比例3:3:4的权重计算。 |
1 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综合绩效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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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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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导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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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产业集中度 |
10 |
1.1.1 主导产业产值占产业园农业总产值比值≥40%的,得10分;<30%,得0分。 其余得分按“主导产业产值占产业园农业总产值的百分比”÷40%×10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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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产业链完整(包括种养、加工、流通、研发等) |
10 |
1.2.1 种养、加工、流通、研发功能齐全的,得10分; 1.2.2 种养、加工、流通、研发功能比较齐全(缺1项),得6分; 1.2.3 种养、加工、流通、研发功能比较齐全(缺2项以上),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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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数量 |
10 |
1.3.1 产业园中有1个以上市级龙头企业或3个以上区(县)级龙头企业,得10分;其余得分按“产业园有区(县)级龙头企业或有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数量”÷5个×10分;产业园中无区(县)级以上龙头企业,得0分。鼓励建设产业化联合体,每建设1个产业化联合体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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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农民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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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实施主体与农民构建稳定利益联结机制 |
20 |
2.1.1 紧密型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农户土地入股、资金入股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户统一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和农产品销售服务,得20分。 2.1.2 松散型关系。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对农户的产品进行收购,双方签订合同,为农民出售农产品提供服务,得15分; 2.1.3 辐射型关系,当地农民通过流转土地收租、入园打工挣工资等方式获得利益。园区企业没有与农民或农民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农产品自由买卖,得10分; 2.1.4未建立稳定利益联结机制,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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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产业园内农民收入 |
30 |
2.2.1 产业园内农民收入高于全区(县)平均水平12%以上,得30分;其余得分按“产业园内农民收入高于全区(县)平均水平百分比”÷12%×30分计算;得数少于15分的,按0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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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品牌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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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品牌建设 |
10 |
3.1.1 创建了省级区域公用品牌或者国家地理标志,得10分。 3.1.2 创建5个市级以上(包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品牌或者产品品牌得8分。 3.1.3 其余得分按“创建市级以上(包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品牌或者产品品牌的数量”÷5×8分计算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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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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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土地流转 |
10 |
4.1.1 土地流转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8个百分点以上,得10分; 4.1.2 其余得分按“土地流转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百分点数”÷8个百分点×10分计算;得分少于4分的,按0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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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00 |
产业综合得分乘以权重30%计入绩效评价总分。 |
表2 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责任主体绩效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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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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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组织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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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落实园长制 |
5 |
1.1.1 区(县)长、市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园长的,得5分; 1.1.2 区(县)党委、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市直有关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园长的,得3分; 1.1.3 其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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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专职管理人员 |
10 |
1.2.1 配备负责产业园工作专职人员4人以上的,得10分; 1.2.2 配备负责产业园工作专职人员2-3人的,得7分; 1.2.3 配备负责产业园工作专职人员1人的,得5分; 1.2.4 未配备负责产业园工作专职人员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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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资金投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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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资金投入情况 |
25 |
2.1.1 产业园所在区(县)、市有关单位统筹配套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得25分。 2.1.2 其余得分按“产业园所在区(县)(市直有关单位)统筹配套资金额÷1000万元×25分”计算。 2.1.3 产业园所在区(县)(市直有关单位)统筹配套资金199万元以下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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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产业园建设用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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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产业园建设用地情况 |
25 |
3.1.1 园区建设用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且面积50亩及以上的,得25分。 3.1.2 其余得分按“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园区建设用地面积÷50亩×25分”计算。 3.1.3 园区建设用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且面积≤20亩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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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布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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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建设规划编制印发情况 |
5 |
4.1.1 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制定并印发产业园建设规划的,得5分。 4.1.2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并印发产业园建设规划的,得3分。 4.1.3未印发产业园建设规划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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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规划布局 水平 |
5 |
4.2.1 功能板块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现代种养区、加工物流区、科技研发区、综合服务区齐备,得5分。 4.2.2 规划布局较合理,各功能区分布不清晰的,得3分。 4.2.3 有规划但不够合理,功能区不齐全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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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材料报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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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材料报送 情况 |
15 |
5.1.1 材料报送准时无拖延、信息真实准确的,得15分。 5.1.2 如年度累计出现信息报送延时3次及以上,或出现报送信息不实情况的,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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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政策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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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政策制定 |
10 |
6.1.1 出台、落实园区财政支持政策的,得3分。 6.1.2 出台、落实园区用水、用电优惠政策的,得3分。 6.1.3 出台、落实园区吸引人才、开展“双创”优惠政策的,得2分。 6.1.4 出台、落实园区其他优惠政策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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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00 |
责任主体得分乘以权重30%计入绩效评价总分。 |
表3 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实施主体绩效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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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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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建设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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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项目建设 进度 |
10 |
1.1.1 前6个月完成项目进度的2O%,前12个月完成项目进度的50%,前18个月完成项目进度的80%,第23个月完成资金使用率100%以上的,得10分。 1.1.2 前6个月完成项目进度的15%,前12个月完成项目进度的37.5%,前18个月完成项目进度的60%,第23个月完成资金使用率75%以上的,得8分。 1.1.3 前6个月完成项目进度的10%,前12个月完成项目进度的25%,前18个月完成项目进度的40%,第23个月完成资金使用率60%以上的,得4分。 1.1.4 前6个月完成项目进度低于10%,前12个月完成项目进度低于25%,前18个月完成项目进度的低于40%,第23个月完成资金使用率低于60%以,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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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资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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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专账管理 |
5 |
2.1.1 设置专账管理、账目清晰的,得5分; 2.1.2 设置专账管理、账目不清晰的,得3分; 2.1.3 未设置专账管理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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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资金使用合规 |
5 |
2.2.1 资金使用合规的,得5分; 2.2.2 其他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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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财政资金使用进度 |
10 |
2.3.1 前6个月资金使用率达30%以上(含30%,下同),前12个月资金使用率60%以上,前18个月资金率80%以上,第24个月资金使用率100%以上的,得10分; 2.3.2 前6个月资金使用率15%以上,前12个月资金使用率40%以上,前18个月资金率60%以上,第24个月资金使用率75%以上的,得8分; 2.3.3 前6个月资金使用率10%以上,前12个月资金使用率25%以上,前18个月资金率40%以上,第24个月资金使用率50%以上的,得4分。 2.3.4 前6个月未动工,前12个月资金使用率低于25%,前18个月资金率低于40%,第24个月资金使用率低于50%的,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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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自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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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企业自筹资金 |
10 |
3.1.1 自筹资金与市级财政资金投入比例达到或超过1:1的,得10分; 3.1.2自筹资金与市级财政资金投入比<1:1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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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贷款贴息 |
10 |
3.2.1 累计获贷款额与市级财政资金贴息额比值达4倍以上的,得10分; 3.2.2 其余得分按“累计获贷款额与市级财政资金贴息额比值÷4倍×10分”计算。 3.3.3 得分<3分的,按0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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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联农带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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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紧密型 |
10 |
紧密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农户土地入股、资金入股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户统一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和农产品销售服务。 4.1.1 紧密型带动农户数60户以上的,得10分; 4.1.2 其余得分按“紧密型带动农户数÷60户×10分”计算; 4.1.3 得分少于3分的,按0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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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松散型 |
10 |
松散型:指导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对农户的产品进行收购,双方签订合同,为农民出售农产品提供了便利服务。 4.2.2 松散型带动农户数200户以上的,得10分; 4.2.3 其余得分按“紧密型带动农户数÷200户×10分”计算; 4.2.3 <得分少于3分的,按0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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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辐射型 |
10 |
辐射型:指当地农民通过流转土地收租、入园打工挣工资等方式获得利益。园区企业没有与农民或农民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农产品自由买卖。 4.3.1 辐射型带动农户数300户以上的,得10分; 4.3.2 其余得分按“紧密型带动农户数÷300户×10分”计算; 4.3.3 得分<3分的,按0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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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科技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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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科研投入 |
10 |
5.1.1建立企业科技研发中心,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资金占销售收入5%以上的,得10分; 5.1.2其余得分按“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资金占销售收入的百分比÷5%×10分”计算; 5.1.3得分<3分的,按0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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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科技成果 |
5 |
5.2.1 获得省级、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包括公示期的公示奖项),得5分; 5.2.2 获得市级农业技术推广奖或获得专利、企业生产标准、植物新品种权、新品种审定(登记)等知识产权的(包括公示期的公示奖项),得3分; 5.2.3 评奖结果尚未公布,已被推荐为省级科技进步奖得2.5分;已被推荐为省级推广奖得2分。 5.2.4 承担并完成市级以上地方标准编制工作的,得1.5分。 5.2.5 没有获得以上奖励或者没有承担并完成市级以上地方标准编制工作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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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科技成果转化 |
5 |
5.3.1 完成2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的,得5分; 5.3.2 完成1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的,得4分; 5.3.3 正在推广(尚未完成转化)科技成果的,每个得0.5分,最高不超过3分。 5.4.4 没有转化或者推广科技成果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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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00 |
实施主体得分乘以权重40%计入绩效评价总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