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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盐城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盐城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盐财规〔201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盐城市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盐财规〔202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财政局、供销合作总社:

为贯彻落实《中共盐城市委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盐发〔2016〕36号),推动全市供销合作事业迈上新台阶,规范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盐城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供销合作总社

2018年5月4日

盐城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盐发〔2016〕36号)要求,健全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拓展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领域,加快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主力军和综合平台,市财政设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改投资无偿改有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4〕107号)和《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专项资金。本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2018-2022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所支持的项目和扶持环节体现服务现代农业和“强富美高”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和为农服务体系、繁荣城乡市场、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民创业就业,以及其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项目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市总社”)、盐城市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创投公司”)、盐城市供销合作总社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市总社资产管理公司”)共同负责,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总社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进行资金监管并做好绩效再评价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总社主要职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投资资金风险预警方案,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和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和项目监管,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相关管理工作等。

第七条  市创投公司主要职责:按照市总社确定的投资项目和金额,与市总社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金有偿使用协议(协议应涵盖投资金额、投资期限、保障及退出方式等内容),并做好专项资金有偿使用拨付、收益收取、后续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市总社资产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做好申报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按照市总社确定的项目和金额,做好具体项目投资工作;所投项目后续监督管理、股权退出和资金回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筛选、审查、尽调、投资项目签约、投资期满收益及退出款催收等一系列与项目投资相关的所有流程);按期收付专项资金的资金使用费,并做好专项资金回收等工作。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单位主要责任包括: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配合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的报表资料;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以奖代补和股权投资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以奖代补方式主要支持“时堰模式”示范镇建设、为农服务合作联社建设、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农药统一采供体系建设、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创新项目、农产品公益性展示展销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供销社下达的为农服务建设项目等。每年以奖代补总额为200万元,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方式主要支持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农村电子商务、农产品加工和产销对接、“农综社”建设、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和一二三产融合体等农业产业化、社会化服务项目及市委市政府下达供销社重点工作任务等项目,每年投资总额为400万元,单个项目年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实行以奖代补的,由市总社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社下达的为农服务工作目标任务,按程序考核确定项目和金额。

以奖代补资金支持条件为:

(一)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控股或参股单位,或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接受供销合作社业务指导的为农服务组织;

(二)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依法正常经营,信用良好,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示范带动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良好。

第十四条  实行股权投资的项目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审查实行信用审查制。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申报专项资金,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县(市、区)供销合作总社对申报专项资金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县(市、区)供销合作总社向市总社报送专项资金申报报告。市总社直属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由市总社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实质性审核职责。

股权投资方式项目申报条件为:

(一)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控股或参股单位;

(二)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产权清晰;

(三)依法正常经营,企业信用良好,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示范带动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良好,上年度无经营性亏损;

(四)申请的投资额不超过企业资产总额的50%,或项目投资额的70%。

申请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需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县(市、区)供销合作总社申请专项资金书面报告;

(二)绩效目标及项目实施报告;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前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五)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六)入股投资承诺书;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市总社成立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申报范围、申报流程是否符合规定、附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提交入股投资承诺书等。经评审合格的申报项目,由市总社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项目尽职调查,结合年度投资计划,确定拟投资项目和金额,并报市总社批准确定最终的投资项目和金额,并在市总社和市财政局网站公示。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市财政局根据市总社文件,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局,由各县(市、区)财政局会同当地供销合作总社,按照市总社考核确定的项目和金额合规使用。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专项资金由市创投公司与市总社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市总社批准确定的投资项目和金额,签订有偿使用协议,明确有偿使用期限、金额、资金使用费、担保措施等内容,并按期拨付到位;再由市总社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具体投资项目的股权投资协议约定拨付到位。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期限一般为5—8年。市总社资产管理公司实施项目股权投资采用可赎回式优先股投资方式,投资收益分配采用固定回报方式。被投资企业在收到投资款后的前两年不进行收益分配,自第三年起,每年按投资总额的2%向市总社资产管理公司缴纳投资分红。股权投资后续管理、退出、损益等事项由市总社资产管理公司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改投资无偿改有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4〕10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并签订股权投资协议。

市总社资产管理公司每年根据有偿使用资金总额的1%按期向市创投公司支付资金使用费。

第十八条  以奖代补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不得用于建造楼堂馆所、购置公务车辆和通讯器材,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使用方向的支出。股权投资资金不得用于与股权投资协议所确定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投资范围,经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并按规定流程实施的投资,在出现投资风险时,由市总社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投资预警机制及相关法律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投资损失。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年度预算编制时,市总社应当编制专项资金绩效计划,向市财政报送绩效目标,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不予进入预算编审流程;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不予列入预算或调减预算。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供销部门要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做好绩效目标编制和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会计法》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接受财政、供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资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供销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项目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总社、市财政局按规定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提交信用记录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已下拨财政资金,限期追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5日起施行。2015年5月6日市财政局发布的《盐城市市级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15〕18号)同时废止。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