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特有工种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特有工种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粤劳社[2002]2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社厅保留的文件目录》 ( 2014-03-01)规定,文件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发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更新至2022年9月)规定,现行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特有工种不是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退休审批工作中,应严格将“退休特殊工种”与“特有工种”、“特种作业”区分开来,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日期:2002-10-14
有效范围: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