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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2011〕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1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局:


  为促进我省油料产业发展,确保我省食用油安全,现将《浙江省产油大县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浙江省产油大县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各地抓好油料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我省油料产业发展,确保我省食用油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分配


  (一)奖励入围条件


  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入围县(市)近三年平均油菜籽折油产量不少于4000吨。


  (二)奖励资金分配


  1.以省级统计部门提供的近三年统计资料为依据,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折油脂比率,将油菜籽三年平均产量折算的油脂产量作为奖励因素。


  2.实行分档奖励,突出重点,每个县(市)享受的奖励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3.奖励资金分配考虑县(市)财力状况,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来源和拨付


  我省产油大县奖励资金全部来自中央财政拨款。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后,会同省农业厅确定享受奖励政策的县(市),并及时分配、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用途


  (一)奖励资金要结合农业“两区”建设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重点用于完善食用油收购、仓储、流通、加工和发展油料生产等方面支出。


  (二)奖励资金的使用要坚持有利于提高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食用油安全原则。奖励资金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第五条 奖励奖金的监督管理


  县(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等部门建立健全对产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管机制,加强监督力度,切实做好追踪问效工作。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产油大县资金使用成效总结和《产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表》(见附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财政厅企业处,并抄送省农业厅。对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资金的,将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