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9〕24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3-25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
通知》第五点的要求,省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十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及填报说明(见附件),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开始使用。
二、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三项第(二)点第5小点修改为:5.第24行“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1行;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9行加第12行,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13行正数,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13行负数的绝对值。
附件:1.附表十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