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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20〕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防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7日



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
省人防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城市(含县级市、县城,下同)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下同),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要做好与城区划定范围的衔接,进一步细化明确本地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二、调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以下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其中,各市县适用第(二)(三)项规定的具体比例为:广州、深圳、珠海、湛江市按照5%修建;汕头、佛山、惠州、茂名市按照4%修建;其他地级以上城市按照3%修建;县级市、县城按照2%修建。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其中,各地级以上城市适用第(四)(五)项规定的具体比例为:广州、深圳、珠海、湛江市按照5%修建;汕头、佛山、惠州、茂名市按照4%修建;其他地级以上城市按照3%修建。县级市、县城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三、严格审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符合上述易地建设条件的,经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等的优惠条件。国家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相关部门的人民防空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办事流程,加强协作配合,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消防安全有关要求,确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尽建、易地建设费应缴尽缴,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二)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是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各地应依法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相衔接,并随着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及时修订、不断完善,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逐步落实。

  (三)清理现行有关政策措施。各地要依法管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限期清理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行制定的政策。尚未依法实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地区,要抓紧实施。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同时废止。此前出台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省人防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及时按程序予以修订。




《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解读
时间 : 2021-01-12   来源 :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粤府办〔2020〕2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1996年1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明确了我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和易地建设收费标准。2010年1月,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进一步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由于粤府办〔1996〕79号文和粤人防〔2010〕23号文执行时间较长,各地理解和执行不尽一致。为规范我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省人防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拟订了《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各地执行。

  制定《意见》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4部委联合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和标准,以及易地建设条件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清理现行有关政策措施等方面,对进一步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市是相对于乡村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等规定,《意见》明确城市(含县级市、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下同),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全国已全面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今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统称为“国土空间规划”;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城市(镇)总体规划,已批准的规划期至2020年后的城市(镇)总体规划,要按照新的规划编制要求,将既有规划成果融入新编制的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因此,《意见》明确各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批准实施后, 要做好与城区划定范围的衔接,进一步细化明确本地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在本条中,还明确了民用建筑的含义,即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民用建筑典型建筑形式详见下表:

图1.jpg

  (二)《意见》按照各种建筑类型,明确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具体以表格形式解读如下:

图2.jpg

  (三)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坚持应建尽建,与地面建筑同步修建,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步修建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经批准后缴纳易地建设费。《意见》明确了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的4种具体情形,并要求严格审批。

  (四)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涉及人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多个部门,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意见》要求各地明确相关部门的人防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办事流程,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消防安全有关要求,确保应建尽建、应缴尽缴,确保质量和安全。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是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各地应依法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随着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及时修订、不断完善,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逐步落实。

  为维护政策的严肃性,确保政令畅通,《意见》要求各地依法管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限期清理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行制定的政策;尚未依法实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地区,要抓紧实施。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0-12-27 有效范围: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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