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府发〔2011〕7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12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经2011年11月4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废止《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南府发〔2004〕82号)、《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定》(南府发〔2010〕38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