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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和旅游走出去项目奖励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和旅游“走出去”项目奖励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文规字〔202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行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3-06-21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更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我市对外交流活动,培育更多优质文旅品牌项目,有效提升苏州文化影响力和旅游吸引力,我局修订了《苏州市文化“走出去”扶持项目资金补贴办法(试行)》。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文化和旅游“走出去”项目奖励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文化和旅游“走出去”项目奖励补贴管理办法》


2020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0年7月20日印

拟稿:胡颖       校对:王如东              (共印20份)

附件:


苏州市文化和旅游“走出去”项目奖励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提升苏州文化影响力和旅游吸引力,规范我市文化和旅游“走出去”项目奖励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苏州市级市立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文化和旅游“走出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我市文化和旅游“走出去”项目奖补资金是指从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苏州市文广旅局”)当年部门预算中安排,用于培育我市文旅对外交流品牌项目和优质文旅产品,加快我市文化和旅游“走出去”步伐。

第三条  奖补资金管理工作遵循“重点突出、导向明确、择优奖补、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苏州市文广旅局和项目实施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申报主体和奖补范围

第五条  申报主体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苏州市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文化、旅游相关业务的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文化旅游类社会组织。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无其他不良征信记录。同一法人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用于鼓励苏州市优秀文化和旅游项目通过政府或民间渠道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展演、展览、展销等,提升苏州文化旅游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申报奖补资金的项目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苏州优秀传统文化,或反映苏州当代文化发展的优秀成果。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重点奖补:

(一)参与国家级和省级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品牌项目和主题活动的;

(二)参加苏州市政府与境外城市政府间文化和旅游交流合作项目的;

(三)参与苏州市文广旅局组织实施的境外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和项目的;

(四)在国际上具有较大积极影响力,获境外主流媒体广泛正面报道的;

(五)参加国际知名文化、旅游类展会(苏州市文广旅局公布的当年度《苏州市文化和旅游境外展会名录》),并组织苏州文化展演、旅游推介的。

第七条  资金补贴内容:

(一)项目的策展费用;

(二)场地租借费用(展位费);

(三)境外广告宣传费用;

(四)展会特装制作费用;

(五)项目运输及保险费用;

(六)项目人员的国际交通费用。



第三章  奖补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奖补资金采用项目奖励和项目补贴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给予奖补。项目奖励和项目补贴不可并用。

第九条  奖补标准:

(一)项目补贴。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项目核定投资金额的15%至50%进行补贴,经专家评定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点奖补项目,可在项目投资核定金额50%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单个项目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二)项目奖励。对由邀请方或主办方全额出资的申报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视活动的人数、规模、影响给予适当奖励。

(三)已经财政专项经费全额列支的项目,或已由市本级财政其他专项经费给予补贴或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补贴或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经费列支明细表、申报单位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复印件、反映项目实施情况及宣传效果的图文和视频资料、项目资金决算明细及收支凭证、发票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通知发布:苏州市文广旅局每年9月在苏州市文广旅局官方网站发布当年申报通知及下一年度《苏州市文化和旅游境外展会名录》。该名录选取具有国际影响力、有助于提升苏州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境外文化创意类展会、旅游专业展会等。

(二)自主申报:申报单位每年10月申报本年度项目。当年申报项目为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9月期间开展并完成的文化和旅游“走出去”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前至少2个月向所在地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预先登记,并由所在地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向苏州市文广旅局报送登记材料。

(三)初审: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所在地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资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向苏州市文广旅局统一报送。苏州市文广旅局对申报单位进行社会法人信用查询,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核定申报项目投资金额。

(四)专家评审:苏州市文广旅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确定奖补金额。

(五)社会公示:评审结果经苏州市文广旅局审定予以公示。

(六)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对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若存在虚报项目、虚报项目投资额、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在境外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言行,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其他欺诈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申报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上缴财政。三年内不再给予申报单位奖励补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1日起实施。《苏州市文化“走出去”扶持项目资金补贴办法(试行)》(苏文规字〔2013〕5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文化和旅游“走出去”项目奖励补贴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对外交流与合作处 时间:2020-07-22
《苏州市文化和旅游“走出去”项目奖励补贴管理办法》已征求相关专家、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并经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研究通过,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局于2013年制定《苏州市文化“走出去”扶持项目资金补贴办法(试行)》。在文旅融合的大背景下,为了更加突出政策的示范引领和鼓励支持作用,调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我市对外交流活动,鼓励更多优秀文旅项目加大“走出去”步伐,有效提升苏州文化影响力和旅游吸引力,结合我市文化和旅游“走出去”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苏州市文化“走出去”扶持项目资金补贴办法(试行)》。在原办法基础上,通过征询相关专家、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并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了《苏州市文化和旅游“走出去”项目奖励补贴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设六章,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阐明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意义、原则,奖补资金的来源、管理、使用与监督部门。比原办法增加对“旅游”项目的奖励补贴,更加突出文旅融合。

(二)申报主体和奖补范围。明确对申报主体的要求,对奖励补贴项目的要求,以及资金补贴的内容。在申报主体方面,在原办法基础上,增加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类社会组织。增加“同一法人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的规定。在奖补要求方面,对项目的类别、限制适当放宽。不再限于原办法中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重点奖补的项目,不再限于原办法中的“连演5场及以上”“连展20天及以上”等要求。在资金补贴内容方面,考虑到旅展等项目,增加“境外广告宣传费用”等,明确为“项目的策展费用、场地租借费用(展位费)、境外广告宣传费用、展会特装制作费用、项目运输及保险费用、项目人员的国际交通费用”六项。

(三)奖补方式和标准。在补贴标准方面,奖补比例和金额均有所提高。原办法中的“补贴项目按照申报单位承担金额的15%至40%补贴,每个项目补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万元”,修订为“对申报项目核定投资金额的15%至50%进行补贴,经专家评定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点奖补项目,可在项目投资核定金额50%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单个项目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同时,明确规定:“已经财政专项经费全额列支的项目,或已由市本级财政其他专项经费给予补贴或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补贴或奖励。”

(四)项目申报和评审。进一步规范申报和评审流程,更加清晰地说明申报时间和注意事项。比原办法增加“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前至少2个月向所在地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预先登记,并由所在地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向苏州市文广旅局报送登记材料”的规定。在初审环节,进一步明确我局与各地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职责,新增“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所在地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资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向苏州市文广旅局统一报送。苏州市文广旅局对申报单位进行社会法人信用查询,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核定申报项目投资金额”的内容。

(五)监督管理。明确了对申报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规定,并列出相关处罚措施。

(六)附则。增加“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