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9〕2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2022年8月26日
)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积极探索精准扶贫新机制, 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进一步构建我市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18 —2020 年) >的通知》(医保发〔2018〕18 号) 和《
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 ( 台政办发〔2018〕79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特就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补充医疗保险制定本 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指示精神, 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 方略, 坚持脱贫攻坚目标和现行扶贫标准, 聚焦贫困人群, 立足 当前、着眼长远, 精准施策、综合保障, 着力解决“两不愁、三 保障”中医疗保障薄弱环节,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难题。
二、主要内容
(一) 保障对象。
本市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地财 政承担的以下人员: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 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 特殊困难人员。
(二) 待遇保障。
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 免缴对象因疾病或非第三方 负担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 规定的自理部分医疗费用,其中特困人员按90%的比例予以支付、 其他人员按 50%的比例予以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8 万元。 自 理部分医疗费用具体指:《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 类药品需个人自理部分费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 目录》中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需个人自理部分费用。
(三) 筹资办法。
筹资标准按照当年免缴对象自理部分医疗费用实际报销发 生的金额确定, 所需资金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个人不缴费。
(四) 承办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各县(市、区)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自行办理, 也可以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 方式进行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承办须遵循保本微利和风险防控的 原则, 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 通过商业保险机 构承办的各县(市、区) 在年度终结后,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根 据中标合同的约定与各县(市、区) 医保经办机构清算。
三、保障措施
建立台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补充医疗保险是市政府确定的 2019 年民生实事项目之一, 是一项关系参保群众的惠民、 利民工程, 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 各地各部门要全力以赴抓 好这项工作。
(一) 精心谋划, 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 政府要高度重 视, 加强领导, 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补充医疗保险的 重要性和可持续性, 精心谋划, 周密部署, 随时解决在落实医疗 扶贫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代表性和苗头性问题;加强政策宣传和 解读, 切实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 精心组织, 完善机制。各县(市、区) 政府要精心组 织, 完善机制, 负责落实由医疗保障、财政、民政、退役军人事 务、 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参保缴费部 门联动机制, 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参保缴费等相关工作; 建立健全补充医疗保险服务体系, 及时有效提供优质服务。
(三) 精准施策, 协同推进。 各级部门要精准施策、分工协 作、形成合力, 协同推进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做好 保障对象参保登记, 并做好人员标识。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 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数据库动态 管理, 与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做好数据实时对接工作。财政部门要 落实好保障对象的所需资金。
需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 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医保 免缴对象补充医疗保险的招投标相关工作; 会同财政、民政、 退 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补充医疗保险招投标事项和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加强基金监 管; 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服务, 维护好参保人信息安全, 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
本办法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