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津财规〔2018〕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各区财政局、残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充分调动各区推进
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等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
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
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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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6-13
政策原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天津市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1.为什么要出台这个《管理办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关心
残疾人群体,高度重视
残疾人事业。当前天津市
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相关资金使用依据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办法,其他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仅在相关业务政策中作出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适应当前资金精细化管理的需要。同时,部分区
残疾人人数较多,财力较为困难,亟需市级财政予以支持。
本办法所指的天津市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是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的,用于支持各区
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完善这一项目资金管理,对于加强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各区推进
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办法》起草的依据是什么?
2016年7月,《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第十七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第四条规定“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3.《办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一是明确了资金分配方式。包括项目法和因素法。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用于保障现行全市统一政策实施,采取提前告知和年终结算方式下达;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残疾群众多、财力弱、绩效好的区做好
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原则上,对一个区补助资金规模最高不超过上年度该区本级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的50%,且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规范了各部门职责。各区财政局应会同区残联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明确市区残联部门是补助资金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机制。
三是细化了资金使用范围。项目法分配资金,可在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内统筹调剂使用;因素法分配资金既可以弥补本区区级负担的全市统一项目匹配资金缺口,也可以用于符合残保金使用规定的其他项目。
四是加强了绩效考核管理。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年度执行结束后,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