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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对采用赠送医疗设备的手段向医院销售相关医用耗材行为认定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对采用赠送医疗设备的手段向医院销售相关医用耗材行为认定问题的批复

浙工商检〔2007〕1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3月15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采用赠送医疗设备的手段向医院销售相关医用耗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甬工商法〔2007〕2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是损害或可能损害其他某一特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威胁和破坏竞争公平性,损害社会一般消费者乃至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从上述两个层面综合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经营者不论将这种利益暗中给予还是以书面合同等方式公开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机会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嘉贸易有限公司以向对方单位赠送医疗设备为前提而获得医用耗材交易机会,其赠送行为与交易行为直接相关,其实质是以不正当利益获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势,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指的商业贿赂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