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电话或微信):18300267060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科〔2016〕1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佛府办〔2016〕11号),我局制定了《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请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9月6日

(知识产权规划管理科,电话:0757-83997298)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下称“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提升政府财政资金杠杆和风险保障作用,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缓解轻资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佛府办〔2016〕1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采用包括专利、版权(著作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获得银行授信资金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合作机构,是指以“入库企业”内企业为服务对象的金融机构或融资服务机构。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用途包括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以撬动合作银行和社会资本对科技型企业的贷款投放量,代偿银行及类金融机构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以及履行合作机构合作协议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风险补偿资金由资金管理人开立专户存放于第三方银行,必须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决策委员会(简称决策委员会)是资金的主管机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于佛山市科学技术局。鼓励各区、各镇(街)配套相应资金共同参与风险补偿资金,各级财政资金统一汇入资金管理人开设的专户,风险补偿资金期限届满时剩余资金按各方实际出资比例进行返还。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人,交易中心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运作事宜,在规定或授权的权限范围内,处理相关日常事务,相关工作受决策委员会及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三章  企业入库及合作机构

第六条  为简化企业的入库程序,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原则上采取“定期”入库原则。定期入库指资金管理人每半年组织一次企业入库申请,企业根据入库申请指南要求,提交入库申请材料;资金管理人形式审查后报送决策委员会审批,形成入库企业名单。如有特殊情况,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提出融资申请时,同时向资金管理人提交入库申请材料,资金管理人形式审查后报送决策委员会审批确认后方可入库。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或资金管理人提出合作方案并申请成为合作机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优先选择风险补偿资金承担损失额比例较小、杠杆撬动作用较大且可持续发展的合作方案。经决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资金管理人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并向决策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项目运作业务流程

第八条  入库企业通过合作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如发生损失,则知识产权质押实际融资额度部分由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机构共同承担,其中,直接质押融资的补偿比例原则上不超过7∶3。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一个风险补偿项目,每个项目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接质押的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向企业出借资金的融资方式。

(二)间接质押的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或信用保险,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来获取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贷款的融资方式。

(三)由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商定法律允许的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

第十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实行“先报备、后融资”模式。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业务申报流程如下:

(一)融资申请。入库企业向合作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二)尽职调查。合作机构根据融资企业的申请资料,对融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三)融资报备。经合作机构尽职调查审核同意的,由合作机构填写《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报备表》,报资金管理人进行风险补偿项目报备。资金管理人对报送项目进行形式性审查,主要对借款企业是否纳入“扶持企业库”、借款情况、报送材料是否齐备、申请金额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形式性复核,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确认函》。

(四)资金发放。合作机构与借款企业签署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保险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通过银行和类金融机构放贷或发行私募债等方式向企业发放资金,合作机构在资金发放10天内向资金管理人报备该笔业务相关资料。

(五)启动补偿。借款企业未能足额偿还本息的,由合作机构在逾期后30天内按约定的比例金额向资金管理人提出临时性风险补偿申请。经资金管理人审批并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资金管理人启动临时性补偿程序,并按风险补偿资金财务制度原则上于30天内将临时性风险补偿金支付至合作机构指定账户,同时建立对应的台账管理。

(六)补偿后的债务追收。由合作机构全权向违约借款企业催收,依法律程序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按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

(七)损失核销。依法追偿终结后,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损失,经向资金管理人申报,并由决策委员会审议确认后,在风险补偿资金按实核销。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  贷后管理实行分层管理,以合作机构为主导,资金管理人负责监督。

第十三条  合作机构应加强对借款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每季度向资金管理人进行项目运作情况备案。同时,资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合作机构配合,不定期对借款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及时了解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如发现借款企业经营异常的,立刻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四条  若合作机构发现借款企业出现逾期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风险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形成风险预警和处置的书面意见报告资金管理人,同时报送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资金管理人根据风险处置意见,配合合作机构采取必要的风险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扶持的项目,合作机构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知会资金管理人、决策委员会并征得书面同意:

(1)因非贷款正常转动需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资金;

(2)变更融资的抵押、质押等担保物;

(3)减免全部或部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4)其他影响融资偿还的措施的。

未经同意的,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人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日常管理,按季度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资金存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六章  补偿管理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项目风险处理基本原则:“及早预警、快速处置、减少损失、依规补偿”。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项目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由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机构按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融资本金的实际损失,合作机构负责进行追偿,并自行全额承担利息损失和追偿费用等风险。

第十九条  合作机构向资金管理人按以下流程申请风险补偿:

(一)向资金管理人递交《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申请书》,内容包括借款企业基本情况,说明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处理情况,损失本金额,不良资产后续处理情况,要求补偿金额等情况,并附上本细则规定的文件等材料。

(二)资金管理人对合作机构报送的补偿金额进行初核,制定补偿方案并报送决策委员会;

(三)补偿方案经决策委员会批复同意后,由资金管理人按照补偿方案从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向合作机构划付相关补偿金。

合作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自行扣划风险补偿资金专户或资金管理人的任何资金。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当单家合作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逾期率超过5%,或者支出的风险补偿金额达到与该机构合作资金50%的,暂停该合作机构的风险补偿业务。

当全部合作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逾期率超过5%,或者支出的风险补偿金额达到总资金50%的,暂停审批新的风险补偿业务。

各合作机构应加强自查,加快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当逾期率回复正常后,经决策委员会同意再行恢复风险补偿业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科技局发布时间:2016-09-12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广东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函〔2015〕266号)政策,对各地知识产权运营与质押融资等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文件明确支持各地建立质押融资扶持及风险补偿机制,通过省、市联动的方式共同支持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的融资和发展。

为了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的作用,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 佛府办〔2016〕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为规范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提升政府财政资金杠杆和风险保障作用,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缓解轻资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依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

2.《广东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函〔2015〕266号);

3.《佛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 ( 佛府〔2015〕36号)。

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佛府办〔2016〕11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措施

《实施细则》明确,入库企业通过合作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如发生损失,则知识产权质押实际融资额度部分由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机构共同承担,其中,直接质押融资的补偿比例原则上不超过7∶3。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一个风险补偿项目,每个项目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当年度风险补偿的总额度,以当期风险补偿资金的余额为准,当期风险补偿资金支付完毕后,剩余资金风险由金融机构等承担。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总则、资金管理、企业入库及合作机构、项目运作业务流程、贷后管理、补偿管理、风险控制和附则共八个部分。

(三)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细则》对风险补偿资金的资金来源、管理机构,企业入库和合作金融机构、项目运作业务流程、贷后管理和补偿管理,风险控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实施细则》鼓励各区、各镇(街)配套相应资金共同参与风险补偿资金,各级财政资金统一汇入资金管理人开设的专户,风险补偿资金期限届满时剩余资金按各方实际出资比例进行返还。

《实施细则》中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包括直接质押的融资和间接质押的融资,都是实行“先报备、后融资”模式。其业务流程如下:融资申请——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启动补偿——补偿后的债务追收——损失核销。

《实施细则》中要求,当单家合作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逾期率超过5%,或者风险补偿金额达到合作资金50%的,暂停与该合作机构的风险补偿业务;当合作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逾期率超过5%,或者风险补偿金额达到资金50%的,暂停该项风险补偿业务。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徐欣明,联系电话:83997298  

四、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



日期:2016-09-06 有效范围: 广东 佛山市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