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人社发﹝2014﹞1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宿人社规〔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省创业促就业政策,推动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开展,现将《宿迁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
2014年6月9日
宿迁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创业信贷扶持政策,规范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流程,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的金融服务功能,鼓励广大劳动者自主创业,实现创业富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5号)、《中共宿迁市委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民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宿发〔2012〕14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苏财社〔2013〕233号)、《宿迁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宿政办发〔2013〕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一)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中专(技)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城乡妇女、刑释解教人员,上述各类人员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证书》等有效证件后,其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足时,可申请此项贷款。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就业的,可申请此项贷款。
二、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及期限
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行业外),根据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投资合伙人数,按人均贷款最高10万元,最高为5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行业外)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按照每人最高10万元,最高为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
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对按期归还贷款,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贷款使用效益较好的借款人,可以申请第二次贷款并继续享受贴息政策,第二次贷款到期后,可以申请第三次贷款,但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三、贷款的利率、贴息和还款方式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个体经营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包括利率上浮部分);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包括利率上浮部分)。合伙企业和符合促进就业工作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不含利率上浮部分)。贴息资金由财政负担,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由经办银行汇总贴息发生额度,借款人向当地创业指导机构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
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按季度归还利息,贷款期满后结清本息的方式执行。
四、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方式
(一)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应提供以下反担保措施:
1.抵押:原则上以不动产进行抵押。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经有关部门评估认可,也可作为抵(质)押品。
2.信用保证:即由在岗有稳定收入的第三方提供反担保。
3.联保:即由一定数量经营状况和还贷实力相当的经营户组成联保小组,互相连带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市户籍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且创业项目经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组论证通过的,或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经营活动,且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3万元以下,持有社区出具的个人资信证明的,可免除反担保措施,直接办理小额贷款手续。
五、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流程
(一)个体经营小额担保贷款
1.办理程序
(1)借款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人社服务机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并填写《个体经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1)。基层人社服务机构对借款人基本情况及经营项目进行考察核实后,创业指导机构对项目进行复审,分别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2)创业指导机构认定微利项目及贴息比例。
(3)合作的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手续。对免除反担保手续的,由担保机构进行资信评估,评估合格的,办理担保手续。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4)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2.微利项目的认定
微利项目是指在社区、街道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餐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微利项目的认定由借款人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一并向创业指导机构提出,填写《个体经营微利项目认定表》(附件2),创业指导机构对照上述条件审核认定。
3.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1)《个体经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3)《个体经营微利项目认定表》;
(4)借款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5)借款人婚姻证明材料;
(6)反担保相关材料;
(7)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项目情况简介;
(9)借款人如经营特种行业的需提交《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贴息
借款人还本付息后,凭借款借据、贷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流水单据向创业指导机构提出贴息申请并填写《个体经营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3),经人社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
(二)合伙企业小额担保贷款
1.办理程序
(1)借款方向所在地创业指导机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并填写《合伙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4)。
(2)创业指导机构审核并进行合伙企业的认定。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3)合作的担保机构为借款方提供担保,同时要求借款方提供反担保手续。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4)经办银行与借款方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2.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1)《合伙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合伙投资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材料;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4)企业《合伙协议》以及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5)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报告(凭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
3.贴息
借款方还本付息后,凭《合伙企业认定表》(附件5)、借款借据、贷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流水单据向创业指导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6),经人社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
1.办理程序
(1)借款方向所在地创业指导机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并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7)。
(2)创业指导机构审核并进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的认定。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3)合作的担保机构为借款方提供担保,同时要求借款方提供反担保手续。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4)经办银行与借款方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的认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具体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认定时报送材料为: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当年度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
(3)当年度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花名册;
(4)企业在岗职工花名册(附件9);
(5)企业与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7)企业当年录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创业指导机构对材料中的下列内容进行核查:一是对照标准核查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小企业认定条件;二是核查企业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人数(以前在本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除外);三是核查企业是否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含1年)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企业为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证明》(附件8)。
3.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证明》;
(3)《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股东会(大会)同意申请贷款决议书;
(4)贷款申请书(含企业简介、贷款项目用途、还贷计划等);
(5)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的产权证;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4.贴息
借款方还本付息后,凭《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证明》、借款借据、贷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流水单据向创业指导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经人社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
六、工作考核及奖励
对担保机构免收手续费的贷款项目,按照当期新发放贷款金额的1%给予工作经费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所需经费。同时,按当期新发放贷款金额和当期按时回收贷款金额的平均值的1%安排奖励经费,用于基层人社服务机构和创业指导机构的考核奖励。
以上奖励每年申报一次,资金由财政部门安排。
七、各部门职责
(一)人社部门职责
1.基层人社服务机构负责借款人资格初审及推荐工作;做好贷后跟踪调查,提高贷款安全性;配合做好贷款清收工作。
2. 创业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基层人社服务机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审核借款人资格和条件,负责微利项目、合伙企业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审核,按季向财政部门提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配合做好贷款清收工作。
(二)财政部门职责
1.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存储于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加强对担保基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对经人社部门审核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进行确认,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2.会同人社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跟踪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安排相关经费,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
(三)人民银行职责
1.督促和指导经办金融机构不断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的规模,使更多的有创业意愿人员获得资金支持,鼓励自主创业,推动充分就业。
2.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协调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快速发展。
(四)担保机构职责
1.审核社区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和贷款条件,对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并为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出具担保承诺。
2.会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和贷后跟踪调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
3.与财政、人社、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对小额担保贷款呆账坏账损失进行审核认定,并予以代偿;做好贷款清收工作,确保贷款回收率达90%以上,小额贷款损失由担保公司分担20%,财政部门分担80%。低于90%部分的损失由担保公司全额承担。
4.对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五)经办银行职责
1.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2.会同人社部门对贷款申请方进行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建立贷款对象的个人资信档案,定期进行资信调查。
3.协助人社部门对基层人社服务机构相关业务人员进行金融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其政策及业务水平。
4.按照担保基金实际到位数额,按不高于1:5的比例发放贷款。
八、风险管理和法律责任
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发生违约时,担保机构应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在此期间,经办银行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担保机构代为清偿后作为债权人有权追索代为清偿的债务。
对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采取造假欺骗等手段获取小额担保贷款者,取消其借款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工作失责、玩忽职守、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骗贷的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其他事项
人社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应单独设立台账并存档备案。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对贴息申请、拨付及后期管理和追偿情况都应设立单独台账并存档,接受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社部门、经办银行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使用和经营情况,加强贷后管理,共同防范贷款风险。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其他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