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苏府〔2006〕74号和苏府〔2003〕172号两个文件的通知
苏府〔2009〕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3月12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修订《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6〕74号)和《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苏府〔2003〕172号)两个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删除《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6〕74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等三项条款,相关内容即日起不再执行。
【已被《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府规字〔2017〕4号)废止 】
二、删除《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苏府〔2003〕172号)第十五条及附件《苏州市名牌带动战略政府奖励细则》,相关内容即日起不再执行。
【已被《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府规字〔2017〕4号)废止 】
三、《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苏府〔2003〕172号)有关具体推进措施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