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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所转法规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所转法规废止】
津国税所〔2008〕5号
【所转法规废止】 成文日期:2008-04-08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所转法规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和2007年度以前已税前扣除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单独设立帐页进行管理。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二○○八年四月八日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