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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口径的通知

扬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口径的通知
扬人社〔2019〕43号

各县(市、区)人才办、人社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组织人事部门:

为切实做好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 扬府办发〔2018〕36号,以下简称“该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政策口径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申报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劳务派遣人员由实际用工单位进行审核申报,实际用工单位应符合该办法明确的适用范围。

三、补贴对象1范围的人才来扬工作时间,以在我市首次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时间为准;补贴对象2范围的人才来扬工作时间,以在我市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为准;补贴对象3范围的人才来扬工作时间,以在我市首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间为准。

四、企业全职引进的人才申报住房补贴,至申报截止时间,应当由其所在企业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五、申请购房补贴的人才,购房时间应在来扬工作时间之后,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在房管部门的备案时间为准。



扬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7日
来源: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