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拓宽苏州市职业介绍补贴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人保规〔2015〕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保规〔2017〕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社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人保规〔20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
苏府〔2015〕44号)有关精神,推进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引导和整合更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工作,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加专业化和个性化的就业服务,依据《
《 关于印发《苏州市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 ( 苏人保规〔2013〕3号
),现就我市拓宽职业介绍补贴范围明确如下事宜:
一、原补贴条件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上年度市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企业”,拓宽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持有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通过年检。
拟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当地人社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享受补贴。
二、其他条件等仍按上述《试行办法》执行。
三、建立职业介绍补贴发放情况报表制度,按季上报。
四、各县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参照本次调整,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本文件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