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粤社保[1993]164号文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粤社保[1993]164号文的通知
粤劳社[2003]1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社厅保留的文件目录》 ( 2014-03-01)规定,保留文件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发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更新至2022年9月)规定,现行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局)、工商银行各地级以上市分行:
经研究,关于委托工商银行扣缴应交省、市调剂金、储备金等费用的通知》(粤社保[1993]164号)适用期已过,决定予以废止。
二00三月九月二十八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日期:2003-09-28
有效范围: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