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粤社保[1993]164号文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粤社保[1993]164号文的通知

粤劳社[2003]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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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局)、工商银行各地级以上市分行:

经研究,关于委托工商银行扣缴应交省、市调剂金、储备金等费用的通知》(粤社保[1993]164号)适用期已过,决定予以废止。

二00三月九月二十八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日期:2003-09-28 有效范围: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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