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7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经信委、省物价局、浙江电监办、省电力公司制定的《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省经信委 省物价局 浙江电监办 省电力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6〕7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制订本办法的目的是,保证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引导高耗能企业加大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和保护环境,推进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第三条差别电价政策是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加价政策提高电价。
第四条省经信委、省物价局、浙江电监办、省电力公司联合设立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工作小组(以下称省工作小组),负责全省差别电价政策执行的组织和协调。省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根据国办发〔2006〕77号文件,对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八个高耗能行业实施差别电价。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在报经省工作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扩大差别电价实施的行业范围。
第六条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的认定,主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的认定标准,对企业生产设备、工艺和设备投产时间等进行审查。
我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的认定标准,由省工作小组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设区市政府是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成立由经信、物价、电力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小组,根据当地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开展对部分高耗能行业企业情况的调查摸底,组织做好本地企业的认定和执行工作。对认定有疑义的企业,各设区市政府可报省工作小组办公室决定。
第八条各设区市在甄别和拟定当地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后,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抽样核查,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后确定的企业名单由各设区市政府报省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各设区市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按照标准认真开展差别电价执行工作,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
第十条各设区市要加强对差别电价执行情况的动态监管和政策宣传,及时发现和研究差别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对企业因转产、关闭以及技术改造而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后,不再属于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范围的,及时核实调整。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根据各设区市最终确定并备案的名单所列淘汰类、限制类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不得对名单所列企业进行减免,也不得对名单以外的未经认定的企业擅自加价。
第十二条省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处理差别电价执行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差别电价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按照“谁征收、谁使用”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由各级财政专项用于推动当地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调整产业政策和差别电价政策,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省物价局、浙江电监办、省电力公司按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