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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镇财规〔2014〕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镇财法〔2019〕3号规定,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镇财规〔202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辖市、区财政局、科技局,镇江新区财政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8号)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开展“苏科贷”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科高〔2013〕26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江苏省在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开展主要面向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简称“苏科贷”)的试点工作。我市于2009年设立了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推进我市“苏科贷”工作,我们制订了《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1月17日 

附件:

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8号)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开展“苏科贷”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科高〔2013〕26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江苏省决定在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开展主要面向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简称“苏科贷”)的试点工作。我市于2009年设立了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开展好我市“苏科贷”试点工作,确保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资金安排,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以镇江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名义存放于合作银行账户。

第三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任务是引导商业银行主要利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以非变现知识产权质押方式,给予贷款支持,着重解决科技企业首贷难的问题。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积极吸引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向我市倾斜,共同引导商业银行面向科技企业开展贷款,补偿合作银行为科技企业贷款后因不可抗拒原因产生风险而发生的贷款损失。

第四条 “苏科贷”贷款风险责任由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承担40%-45%的贷款本金损失,地方承担40%-45%的贷款本金损失,合作银行承担10%-20%的贷款本金损失和全部利息损失,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约定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各辖区与镇江新区应设立地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设立地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地区,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贷款风险责任地方承担部分(即地方承担的40%-45%的贷款本金损失)由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和辖区及镇江新区地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比例共同承担。

第六条  为保证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总体规模不因出现代偿而逐渐减小,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充机制,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进行补充。各辖区及镇江新区地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也应建立相应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充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贷款风险责任地方承担部分中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辖区及镇江新区地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风险责任承担比例;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省确定的“苏科贷”合作银行中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合作银行;开展贷款项目的组织、推荐、贷后监管、代偿申请与绩效考核工作等;推荐“苏科贷”企业库入库企业等工作。

第八条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设立镇江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负责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能由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承担,其主要职责是:拟定贷款风险责任地方承担部分中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辖区及镇江新区地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风险责任承担比例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负责贷款项目的组织、评估、管理、贷款合作协议签订和配合合作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追偿等工作;协调合作银行共同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省管理服务中心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合作银行根据“苏科贷”管理工作的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贷款工作的实施,包括项目放贷前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进行风险评估、贷款发放、贷款后的资金监管以及追偿出现风险的企业贷款等。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十条 “苏科贷”贷款常年受理,每年根据省管理服务中心发布的“苏科贷”年度计划安排和贷款组织申报要求、贷款支持条件,由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各辖区及镇江新区科技、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支持企业标准推荐企业贷款项目。

第十一条 建立两方独立审核机制,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贷款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可行性和知识产权法律状态,以及投资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合作银行对申请贷款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和风险审核合格的贷款项目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推荐至省管理服务中心复核。

第十三条 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和合作银行对复核通过的项目及时办理相关放款手续,实施贷后监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对发生的不良贷款,由合作银行为主开展追偿工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发生不良贷款的性质、原因以及合作银行追偿工作情况等,和合作银行共同向省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省补偿资金的代偿申请,同时审核市补偿资金的代偿申请。经核准的代偿项目,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及时协助和办理省、市补偿资金的代偿手续。

第十五条  对设立地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辖区及镇江新区申报的企业贷款项目,建立联合评审机制,由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会同贷款项目所在地科技、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贷款风险责任地方承担部分由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和辖区及镇江新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比例承担。

第十六条 


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为进一步做好省、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项目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参照苏科高〔2013〕264号文件规定,市财政资金每年安排一定的管理工作经费;各辖区及镇江新区和合作银行所需工作经费分别自行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关于“苏科贷”的支持对象及重点、支持方式、不良贷款的代偿、追偿和核销以及其他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照苏财规〔2013〕8号和苏科高〔2013〕264号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管理服务中心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贷款风险责任地方承担部分”指按照苏科高〔2013〕264号文件规定,除省科技成果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合作银行及贷款企业等承担的贷款损失外,由市、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承担的贷款损失部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将根据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条  各辖区及镇江新区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地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 月 17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镇江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