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重庆市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办〔2013〕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的决定》已于2012年12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12月27日予以公布。
《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废止后,为规范重庆市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现就重庆市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受理范围
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第二条、及《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规定处理。
二、管辖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1)市级机关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市级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2)受托管辖的中央在渝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3)跨区、县(自治县)发生的人事争议。
(4)当事人工资关系或者当事人住所在本市的跨省(自治区、市)的人事争议。
(二)区县(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以外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处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人事争议仲裁适用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08〕1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2年12月27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