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金〔2016〕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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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如下通知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市分担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
为调动各级政府发展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更好地支持我市农村金融发展,经研究,对我市财政承担的70%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由市和区财政仍按2:1比例分担。
二、关于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申报
各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申报、汇总和审核工作,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申请材料包括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上年度使用情况报告、本年度申请情况说明和财政部门审核意见、补贴资金申请详情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谱®提示: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财金〔2019〕96号
对本文进行了修订。并废止了财金〔2016〕85号】
2016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