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近来,有部分区县反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1999〕8号)中关于企业职工出生时间认定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越来越不好掌握,且一些职工因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审核认定工作,根据
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当职工(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当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经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不再按本通知办理。以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