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函〔2009〕25号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06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预缴管理是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预缴方法。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按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地要测算上一年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是否低于70%,对低于70%的,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切实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切实提高税款预缴率。
三、省局将适时组织检查,通报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