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试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
舟人社发〔2019〕14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5月8日《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人社发【2020】45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人社发〔2023〕60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
》 (
浙人社发〔2019〕63号
)的精神,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8〕9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式管理的含义
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管理是指对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行政许可的用人单位,经批准后,其清单内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不需要按周期向人力社保部门报批的一项制度。
二、行政许可的衔接过渡
自2019年12月1日起,全市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需要,且岗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要求的,可按照《舟山市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和清单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1)规定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申请。
2019年12月1日前已取得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并在许可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和岗位(工种),经用人单位填报《实行特殊工时清单式管理申请表》(见附件4)并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后,列入《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见附件5),实行清单式管理。
三、组织实施的有关要求
在全市范围内试行企业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管理是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升政府服务效能的有益尝试,也是充分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好头,与总工会、企联和工商联等部门密切合作,通过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统一特殊工时区域性劳动标准,引导企业规范管理,关心关爱职工,引导职工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认真梳理掌握辖区内企业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基本情况。积极做好清单式管理的宣传解读工作,指导企业规范特殊工时管理制度。要把工作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上来,为企业的规范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积极稳妥推进审批、公布和动态管理等各项工作。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开展风险点的梳理、排查、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如发现用人单位在执行特殊工时制度中有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现象,人力社保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并且不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条件的,撤销其行政许可,并将其从清单中取消。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作用,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1、《舟山市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和清单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
4、《实行特殊工时清单式管理申请表》
5、《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日
附件1
舟山市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和清单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审批和清单式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 劳部发〔1994〕503号)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
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结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8〕96号)的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三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职工,采用以月、季、半年、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应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超过部分不得多于法定加班工时的上限。综合计算周期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综合计算周期的结算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灵活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
二、审批
第四条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报用人单位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对审批管辖权有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 市外用人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经用人单位授权后,向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且无法通过合理安排执行标准工作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食品(水产品)加工、服装加工、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劳动者;
(五)餐饮、住宿、批发、零售、家庭服务业、服务外包企业的职工,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六)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及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第八条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国有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非国有用人单位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三)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四)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五)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六)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七)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及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九条 用人单位要求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必须与工会或涉岗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在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的基础上,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涉及职工选举出来的职工代表同意并签名。
第十条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2)申报工种或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含劳务派遣);(3)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理由;(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要说明以月、季、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理由;(5)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和加班加点工资按规定支付的具体规定;(6)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期满或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7)工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应提供有涉岗职工代表签名的意见。
凡涉岗职工少于30人的,应当全部签名;涉岗职工超过30人的,应召开涉岗职工代表大会。涉岗职工超过30人不满100人的用人单位召开涉岗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30人;涉岗职工超过100人不满1000人的用人单位,代表名额以40人为基数,职工每增加100人,代表名额增加7人;涉岗职工超过1000人不满5000人的用人单位,代表名额以100人为基数,职工每增加1000人,代表名额增加20人;涉岗职工5000人以上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200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申报前,应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的有关事项向职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前已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
用人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用人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
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出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中涉及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一)详细调查核实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特点、工时制度、工资制度及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等情况;
(二)核实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涉及的人员数量、具体作息时间情况;
(三)用人单位就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管理开展平等协商的材料;
(四)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并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行座谈,座谈会应有记录,记录应有职工代表签字。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标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准予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在本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人社APP、自助终端机等同步推送审批办理状态,方便行政相对人查询事项办理情况;审批办理结果应及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门户网站公开,便于公众查询。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用人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三、管理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作出特殊工时制许可的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岗位实行清单式管理。用人单位准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作出许可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并通过官方网站等向全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作出许可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随机抽查和举报投诉案件专查相结合的日常检查,每年抽查率不低于10%。每5年开展一次《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内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检查情况调整岗位清单。
第二十一条 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并且已不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行政许可条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撤销其行政许可,并从《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中取消:
(一)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中混岗混员的;
(二)擅自扩大特殊工时工作制实行范围的;
(三)强令职工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
(五) 违反国家有关特殊保护规定,未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生产定额的:
(六)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确定劳动定额和其他考核标准不合理的。
(七)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报告情况,提供虚假用工信息、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资料和证明,或以其他行为阻碍、拒绝检查的;
(八)在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中有其他严重侵害职工权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吊销、关闭、破产等依法被终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予以注销特殊工时工作制,并将其从《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中取消。
四、归档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的相关材料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记录认真保管,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每项许可的卷宗文书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卷内目录;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
《不定时工作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回证;
(六)职工代表座谈会记录;
(七)备考表。
第二十五条 审批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有关的文书材料按时间顺序一并归档:
(一)不予受理的;
(二)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
(四)需要延期许可的。
第二十六条 案卷整理按《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列入《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不再定期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
第二十八条 列入《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的用人单位需新增或变更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或工种的,应另行申请。
用人单位发生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况的,应重新申请。
第二十九条 列入《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的实行岗位可作为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参考岗位目录清单,人力社保部门将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需要进行审批。
第三十条 驻舟央企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批复执行。
实际经营地不在我市的用人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在全市试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11- 11 来源: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为企业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
》 ( 浙人社发〔2019〕63号
)的精神,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8〕96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在全市试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过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8〕96号)决定在我省开展特殊工时审批实行清单式改革试点。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是创新特殊工时管理的一种方式,是指用人单位经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许可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后,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经批准后,其清单内的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不再需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 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要求报批的一项制度。我局在坚持“双维护”、坚持“放管服”、坚持平等原则、坚持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基础上,在全市企业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工作,努力使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在实现“最多跑一次”的基础上,向“不用跑”进军。改革试点工作将更有利于为企业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都得到有效保护,有效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资双赢。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市范围内的企业。
(二)办理程序。
1、平等协商
用人单位在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前,必须经工会或涉岗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通过。平等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等参照《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协商的内容应包括:拟申报工种或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含劳务派遣)、要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理由(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要说明以月、季、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理由)、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和加班加点工资按规定支付的具体措施等。
2、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按工商注册地向市或县(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
3、行政审批
人力社保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动态管理。
1、公布清单
人力社保部门将通过许可的《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2、人力社保部门加强随机抽查和举报投诉案件专查相结合的日常检查,每年抽查率不低于10%。每5年开展一次《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内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检查情况调整岗位清单。
3、对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经责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并且已不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行政许可条件的,人力社保部门应撤销其行政许可,并从《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中取消。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列入《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不再定期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列入《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的用人单位需新增或变更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或工种的,应另行申请。用人单位发生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况的重新申请。
2、列入《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的实行岗位可作为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参考岗位目录清单。
3、该项制度拟于自2019年12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