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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9〕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5-18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津国税所〔2009〕3号)的精神,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报送的材料按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津国税所〔2009〕3号)附件2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