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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办函〔2019〕4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杭政办函〔2024〕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的《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3号)同时废止,已签订相关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23日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 ( 杭政函〔2019〕42号)精神,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的积极作用,规范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支持对象

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初创期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支持对象包括:

(一)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

2.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投资领域明确,拥有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3名以上;

4.成功创业企业投资案例3个以上。

(二)初创期企业。

初创期企业是指在杭州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具有商业模式创新等非上市企业,且具备下列条件:

1.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

2.上一年度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放宽至1亿元。

(三)杭州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兴产业类企业。

二、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引导基金规模为30亿元,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三、基金的管理

(一)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二)基金管委会下设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投办,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原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或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入符合条件的专业化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1.对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合伙协议或出资协议等法律文本;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履行引导基金投后管理,每半年向市创投办书面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四)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等进行动态监管。

四、阶段参股

(一)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用于支持在杭州市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市创投办对合作项目尽调报告进行初审后,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对拟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及拟合作方案进行评审。经评审的合作项目公示7个工作日,报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等其他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组织形式。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

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不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各级政府性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40%。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最低为1亿元,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四)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杭州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

投资属于杭州市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由异地迁入杭州,经受托管理机构认定后,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倍计算杭州投资额。认定办法由受托管理机构制定并报市创投办备案。

2.投资初创期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5倍。

3.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投资后上市的除外)。

4.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原则不得超过阶段参股基金总规模的20%。

5.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

6.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五)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每年向受托管理机构递交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和运营报告。

(六)引导基金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利。引导基金出资收回资金优先统筹用于引导基金滚存使用。

引导基金一般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存续期满后,通过清算、减资、退伙、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出资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含4年)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且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80%的,其转让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4年以上7年以内(含7年),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1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减资退出参照执行。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出资人)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的,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发起强制清算:

1.方案批复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和首期出资的;

2.引导基金首次出资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4.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八)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或合伙人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五、基金的监管与激励

(一)受托管理机构接受基金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指导。

(二)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市创投办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三)受托管理机构收取引导基金管理费,根据市创投办考核结果确定管理费用比例,当年管理费按照上一年度引导基金实际投资额计算。年初支付考核结果合格等次管理费用的一半,其余部分考核后核算拨付。具体标准如下:

1.引导基金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奖励比例为上一年度引导基金实际投资额的0.6%。

2.引导基金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比例为上一年度引导基金实际投资额的0.5%。

(四)市创投办对受托管理机构实施不定期检查考核与监督,对考核不合格的受托管理机构予以解聘,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六、其他

(一)严格执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杭人大常〔2014〕3号)的相关规定,在加强引导基金风险防范的同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二)经基金管委会批准,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创投引导母基金,吸引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助推杭州创新创业发展。

(三)跟进投资经市创投办批复后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24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9-05-24
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效应,探索改变“专家选项目、政府定项目”的传统政府科技投入模式,杭州市政府于2008年设立了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先后发布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37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33号)。

引导基金设立以来,本市创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发展势头愈加强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 ( 杭政函〔2019〕42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带动社会投资、培育市场需求、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创新创业企业成长等作用,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市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新形势,重新制定下发《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发布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近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 ( 杭政函〔2019〕42号)提出,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集聚。《管理办法》的出台会更好地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等产业和行业之中,进一步加快我市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助力我市全国“双创”示范城建设。

二、《管理办法》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引导基金设立以来,有效发挥了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杭州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财政资金通过引导基金放大了7倍,参股机构所投企业中,有29家企业成功上市(或被上市公司并购)。引导基金连续多年获得“中国优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就奖”、“政府引导基金前十强”、“中国最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TOP10”,自2009年起连续八年被“中国有限合伙人联盟”评为“全国十佳政府引导基金”等,并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结合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情况,《管理办法》有利于继续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对杭州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优化产业结构,更好地服务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明确引导基金支持对象。引导基金旨在扶持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初创期企业和杭州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兴产业类企业。

二是明确引导基金管理职责。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等相关方的职责和义务。

三是完善受托管理机构体制。在不改变原有受托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市场导向的创新型体制机制的制度设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选择方式更市场化,可以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来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可以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进一步强化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四是明确阶段参股退出制度。明确了包括引导基金退出方式、退出时间、退出条件、股权转让条件及价格等内容。

五是明确引导基金风险控制、监督、绩效考核机制,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规范运作。

四、《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管理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符合相关条件并自愿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五、《管理办法》的操作方法是什么?

引导基金自2008年起在全国先行先试市场化、专业化引导形式,由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决策,下设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国有企业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管理体制上坚持决策、评审、日常管理相分离的体制。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现阶段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日常职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至今为止持续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下一步,引导基金将根据本管理办法,适时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来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可以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六、《管理办法》的惠民利民举措有哪些?

一是引导基金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年度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年销售额放宽为1亿元以下,与科创板中的上市最低标准“营业收入不低于1个亿”相衔接,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杭州集聚。

二是引导基金不以盈利性为目的。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出资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含4年)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且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80%的,其转让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4年以上7年以内(含7年),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1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减资退出参照执行。

七、《管理办法》新旧政策差异

与2010年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33号)相比,重新制定的《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管理办法》以国家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最新要求作为修订依据,对资金规模、政府引导、市场作用、风险控制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优化。基金规模从10亿增加到30亿;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3号)同时废止,已签订相关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二)《管理办法》支持对象更广。把投资初创期企业的范围及标准进一步扩大,如原规定“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的标准放宽到500人以下,“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则扩大到年销售额5000万以下,并新增鼓励创投机构对销售额1亿元以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扶持的内容,助推其上市进程,加速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杭州聚焦,发挥杭州在全省创新龙头的引领作用。

(三)受托管理机构选择市场化。《管理办法》不再指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而是提出引导基金可以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受托管理机构的选择方式更市场化,可以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四)提高政府让利力度。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一是在阶段参股投资方面,根据创投机构的反映和实际情况,为吸引更多民间资本投入实体经济中,同时扶持创投机构做大做强,将原办法修改为“投初创的资金为引导资金实际出资额的1.5倍,投杭州本地的资金为引导资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这样有利于创投机构增加募集资金规模,引导更多资金投到实体经济中。

二是在阶段参股收益分配上,考虑到目前创投机构所投企业退出周期较长,一般至少要7年以上,同时也鼓励和引导其价值投资、实体投资、投资硬科技的需要,适当延长让利时间,由原来的“3+2”调整为“4+3”。更好地引导社会资本投身到创业投资这个行业来,去支持那些急需支持的,具有长期战略意义、而短期看来又有一定风险的项目中去,加快我市的创新创业和产业的转型升级。

(五)进一步强化了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引导基金管理费提取方面,按照市场化原则,参照其他城市和我市其他政府基金的作法,鼓励正向激励。提出引导基金管理费基准标准为实际投资额的0.5%,并根据考核结果的等级给予不同的管理费。

(六)不断改革创新“创投引导基金”运作方式。为了吸引国内外品牌机构来杭州,经管委会批准,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创投引导母基金,吸引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助推杭州创业行业发展。这有利于吸引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集聚杭州,关注杭州创新创业,进一步增强和扩大“杭州创投”的影响力,通过政策性引导和市场化助力联动、国内引导和跨境引导联动,使财政资金发挥的作用最大化。

八、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方式:057185251882。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