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15〕1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苏桥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
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1日
桂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
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署,做好利用国家开发银行
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的资金管理工作,保障我市
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广西
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桂保障〔2014〕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桂林市
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桂林市市本级纳入自治区2013-2017年
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利用国家开发银行
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开发银行
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各城区
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 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对原有棚户区的征地、拆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建安置房等。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筹措、使用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 市规划局要充分考虑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自我平衡,积极支持、配合各城区完成
棚户区改造规划方案的编制及规划审批工作。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积极支持各城区政府完成
棚户区改造土地报批、征收和拍卖等工作,积极指导各城区充分利用好旅游胜地发展用地、低效土地利用、增减挂钩、先占后补等土地政策,研究拟订
棚户区改造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和标准,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市拆迁办负责研究拟订
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方案,按程序报批。指导各城区开展房屋征收和拆迁工作。
第九条 六城区政府负责贷款项目的政策落实;负责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及项目的申报和初审;确保项目按投资计划和时间计划完成;按照协议确保项目实施主体的还款信用,同时负责以下具体事宜:
(一)出具城区政府
棚户区改造项目按时偿还贷款的承诺函。
(二)组织申报贷款计划,与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签订《桂林市2013-2017年
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协议》,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三)督促项目法人单位按贷款计划筹集项目资本金。
(四)制定还本付息计划,及时督促项目法人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是
棚户区改造项目总业主,负责
棚户区改造资金筹措及监管工作,具体指导各城区改造项目建设业主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指定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作为我市2013-2017年利用国家开发银行
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中涉及市本级的
棚户区改造12个子项目的统一项目用款人,负责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提交借款申请材料、上报项目用款计划、进度、偿还贷款本息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桂林市2013—2017年
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协议》;
(三)负责做好汇总并上报各子项目还本付息计划并按期还本付息,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广西
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管理、使用贷款。
第十二条 用款审批实行分级管理,按级负责,严格审核,专款专用。相关用款审批流程、用款申请表及棚户区贷款资金支付要素,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使用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2009〕102号)执行。
第十三条 各子项目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按照市、区本级项目层级属性或所占比例由项目用款人进行偿还。各子项目用款人需于还款到期日前18日将还款资金统一归集至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开立的还款账户统一偿还贷款。
第十四条 如各子项目用款人在还款到期日前8日仍未筹足还款资金,由市财政局先行垫付,并将还款资金统一归集至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的还款账户统一偿还贷款。代垫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六城区财政资金中扣款收回。
第十五条 贷款项目配套资本金,各用款单位按照用款计划申请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建设监理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严格按规定的程序依法实行招投标并订立合同。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投融资机构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合同审核支付资金。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额度按不超过实际工程进度的80%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可支付至工程款总额的95%,结算总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支付。
第十八条 贷款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使用资金。
第十九条 贷款资金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管理,依据规定的项目和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接受市政府相关部门对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至
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还完毕之日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