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09〕7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9〕29号),进一步繁荣发展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繁荣发展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意义
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有财富。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进一步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文学艺术日益繁荣,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不断丰富,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初具规模。但是,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还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繁荣发展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特殊重要性和历史紧迫性,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作为建设文化大省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
二、繁荣发展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手段,以推动文化创新为动力,以改革体制机制为保障,以满足少数民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大力弘扬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作生产更多更好适应各族群众需求的优秀少数民族文化产品;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在继承中创新;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坚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完备,覆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完善,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得到进一步丰富,主要指标接近或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着力提升畲族文化,培育民族文化产业,把景宁畲族自治县建成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畲族文化发展基地。
三、繁荣发展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的建设。建设好景宁畲族自治县“畲族文化中心”。
各民族乡(镇)要建设集图书阅读、宣传教育、文艺演出、科技推广、科普培训、青少年校外活动等功能为一体的标准化综合性文化站,各民族村要建文化体育活动点。各民族乡
(镇)文化站、人口聚集的民族村要建立图书流通点。大力推进数字文化下乡,加强公共文化产品提供和服务,形成县、乡、村实用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着力解决偏僻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的问题,扩大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广播电视覆盖面,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广播电视“村村通”水平,力争有农户20户以上的少数民族自然村优先全部通广播电视,确保少数民族聚居区广播电视长期通、安全通。
(二)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尊重少数民族群众首创精神,发挥各族群众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和体育活动,支持基层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扶持和培育民族文化示范户。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大力推广民族歌舞、器乐、美术、工艺品制作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精心组织少数民族各类民间艺术、表演艺术和竞赛竞技活动。要大力扶持景宁畲族自治县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办好“三月三”等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活动。积极参与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重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利用农闲、民族节日和集市,积极组织文化馆、图书馆、艺术表演团体和体育讲师团开展文化体育下乡活动,并逐步形成制度。
(三)切实加强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工作进入常态化、制度化。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普查、抢救和保护工作,做好少数民族文物工作,提升管理、研究和展示服务水平。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弘扬、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结对帮扶活动。要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基地的建设工作,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逐步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和民族传统节日标志地,大力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加强畲族生态村保护和畲族特色村寨建设。加强乡村少数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系统发掘、整理和保护,培育扶持一批文化畲乡以及畲族名村、名园、名人、名品和少数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民族特色文化品牌战略。切实尊重、保护和传承具有民族特色的语言文字、饮食习惯、衣着服饰、建筑风格、技术技艺、文学艺术、节日风俗等,加强对畲族古籍、畲医畲药的普查、利用和开发。
(四)大力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利用独特的自然和人文优势,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会展业、文化演艺业和工艺美术业等相关的产业。打造畲族传统文化特色品牌,开展畲族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研发。培植一批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少数民族文化产业项目,把民族文化资源优势变为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优势。
(五)进一步繁荣少数民族文艺创作。要重视少数民族文艺创作,鼓励创作具有民族特色和时代气息的优秀文化作品,特别是鼓励创作面向基层、面向少数民族群众的优秀作品,树立精品意识,健全激励机制,加大对少数民族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力度,鼓励文艺工作者多出精品、多出佳作。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项目,加大对少数民族文艺作品的宣传推广力度。
(六)加大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要不断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少数民族文艺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对有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级文化艺术院校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对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的方式给予资助。各地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员的岗位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少数民族文艺人才教育基金,用于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的培养。
(七)加大政府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现有文化专项资金要向少数民族聚居区文化事业倾斜,保证有一定比例用于少数民族文化建设,促进当地少数民族文化事业进一步繁荣与发展。省财政安排浙江省畲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200万元,该资金重点用于畲族文化建设、加强畲族重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抢救、精品创作、文化活动、人才培养等,进一步加大对畲族文化产业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
四、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格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会议精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民族、文化等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充分调动和有效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级民族、文化工作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支持,形成合力,努力开创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新局面。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