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地标型企业进行优先扶持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9〕19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3月12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市经信委制定的《关于对地标型企业进行优先扶持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对地标型企业进行优先扶持的意见
按照《关于加快培育地标型企业的指导意见
》 ( 苏府〔2009〕68号
)的文件精神,为加快地标型企业的培育推进工作,促进地标型企业快速稳定发展,现就获得地标型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实施优先重点扶持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发展战略指导优先
优先帮助指导地标型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并进行论证,对通过论证的规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企业不同时期所需的各项生产要素进行规划和储备,以保证地标型企业能够快速、持续、稳定的发展。政府定期组织相关高层专家对企业进行专项和综合指导、论证,有关费用由政府承担。
二、实施兼并重组和对外扩张优先
地标型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加快规模扩张的,优先帮助安排并购贷款,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进行税务处理。凡涉及地方政府行政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免除。凡实施异地兼并重组的,各地政府优先帮助协调企业在重组中遇到的问题,积极解决重组中的困难。
三、实施科技创新优先
地标型企业引进高科技领军人才的给予优先资助,建立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各级评定时优先申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地标型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项目和载体建设项目、引进的国(境)内外研发机构、承担国家和省科技项目。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各项奖励内容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地标型企业。对地标型企业优先辅导,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及时实行加计抵扣。及时帮助地标型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及时帮助地标型企业申报各类专利,落实奖励政策。
四、实施企业人才培养教育优先
我市各类外国专家引进、国内高级人才引进的各项奖励、补贴和户籍政策等,地标型企业优先享受;我市开展的各类企业人才培训、再教育,企业高级人才出国培训等,其名额优先满足地标型企业。政府出资资助的各类人才培养项目优先满足地标型企业的需要。
五、实施投资项目优先
对地标型企业实施改扩建或技术更新、节能减排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行为,在项目立项、报批等方面均实行优先,积极帮助企业加快实施,所需的土地、能源等资源要素均给予优先配置。对地标型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合作开展的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项目,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的各项相关扶持政策。
六、实施品牌创建优先
积极帮助地标型企业进行品牌创建,在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申报时优先进行申报。帮助企业注册国际商标,协调注册过程中的难题,并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加速开拓国际市场。
七、实施企业上市优先
对地标型企业及其下属控股公司拟上市的,给予优先辅导、优先申报,积极帮助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迅速壮大实力、扩张规模。
八、实施企业形象宣传、企业形象保护和利益保护优先
全市各类媒体要大力宣传地标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亮点,开辟专门版面或栏目,进行定期专访,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扩大企业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地标型企业优先参加政府组团的国内外经贸考察等活动。优先资助地标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知名博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对侵犯地标型企业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执法部门要迅速介入,认真调查,严厉打击,一究到底。优先协助企业对涉及跨市、跨省乃至跨国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
九、实施各项社会服务优先
各级各部门要对地标型企业开辟绿色办公通道,实施全方位服务、点对点服务、贴身保姆式服务,减少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加快推进企业发展。
十、实施金融扶持优先
各级政府主办的银企对接活动,地标型企业的各类项目作为优先推介对象。对地标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资金需求,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银行机构,在独立评估的基础上,优先满足企业的贷款要求。
十一、实施进出口通关及税收等扶持优先
凡具有进出口业务的地标型企业,引进国外先进生产设备符合减免税政策、产品及原材料进出口符合加工贸易保税政策的,优先予以落实、加快办理。国家、省市针对企业进出口的各项优惠政策,地标型企业均优先享受,符合条件的地标型企业,优先评选海关A类、AA类企业,享受进出口通关等一系列便利优惠措施,海关、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的地标型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快速通关服务。
十二、实施进入国家、省、市专项或综合扶持名单优先
对国家、省、市要求报送的专项或综合性重点扶持项目,各级各部门应优先将地标型企业列入名单进行上报,优先列入国家、省项目扶持库及企业扶持库,争取上级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