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预征增值税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9〕2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
增值税转型政策全面实施,电力行业购入机器设备纳入了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增值税税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经调查测算,省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将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预征
增值税征收率由2.9%调整为2.3%。各地要做好已征税款的清算工作。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