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文规字〔2024〕4号
各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苏州市民办美术馆事业的发展,规范民办美术馆扶持工作,推动民办美术馆高质量建设,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制定了《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苏州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区民办美术馆的扶持。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办美术馆,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以收藏、展览、研究美术作品为目的,在本市设立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民办美术馆扶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第四条 申请扶持的民办美术馆应当实行免费开放,全年免费开放天数不得少于240天,新设立的民办美术馆当年免费开放天数不少于180天。免费开放时间应予以公示。如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民办美术馆全年开放天数的期限可以适当调整。
民办美术馆应当积极开展有一定质量的展览活动,包括基本陈列展和临时展览。申请扶持的民办美术馆,每年展览数量应当不少于6次,其中临时展览不少于4次,每次展期不少于20天。
第五条 申请扶持的民办美术馆应当消防组织健全,责任明确,管理制度完善,有处置各类火灾的应急预案;消防设施完善,有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消防配套设施、设备及安全、有效的防雷装置;公共安全制度完善,应急预案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标志醒目;应急照明、救生等设施、设备完好。
自申请扶持日起前五年内,发生安全事故的民办美术馆,不得申请扶持。
第六条 民办美术馆新建、扩建、改建馆舍,经评审认定,建筑面积700平方米(展厅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新建、扩建、改建馆舍面积,给予不超过6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新建、扩建、改建馆舍的民办美术馆只能申请一次上述建设补助,且应当在初次布展活动结束后申请。
第七条 利用租赁物业作为场所的民办美术馆,经评审认定,建筑面积700平方米(展厅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租金发票金额,并结合民办美术馆所在区域同类物业平均年租金标准计算展厅面积对应部分年租金,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利用自有物业作为场所的民办美术馆,经评审认定,建筑面积700平方米(展厅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民办美术馆所在区域同类物业平均年租金标准计算展厅面积对应部分年租金,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古建筑作为场所的民办美术馆,经评审认定,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展厅面积14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租金发票金额,并结合民办美术馆所在区域同类物业平均年租金标准计算展厅面积对应部分年租金,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第八条 民办美术馆初次布展或者更新基本陈列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经评审认定,按照不超过50%的陈列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次。
第九条 对免费开放的民办美术馆,根据全年开放天数、参观人数等情况,经评审认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免费开放超过320天(国家法定休息日及节假日均免费开放),年参观人数超过3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年。
免费开放超过300天,年参观人数在1万人次以上,不超过3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2万元/年。
免费开放超过280天,年参观人数在0.5万人次以上,不超过1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年。
免费开放超过240天,年参观人数不足0.5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年。
民办美术馆免费开放天数应当扣除举办收费的临时展览天数。
第十条 民办美术馆在依法设立的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或作品集的,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10%的出版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次。民办美术馆负责承担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的,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5%的课题经费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次。
第十一条 鼓励民办美术馆延时服务,根据开放天数、参观人数、展览情况等,经评审认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年延时服务天数超过60天,延时期间参观人数超过1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年。
年延时服务天数超过45天,延时期间参观人数超过0.5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年。
年延时服务天数超过30天,延时期间参观人数超过0.4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年。
延时服务的具体时间参照国有博物馆夜间开放时间。
第十二条 民办美术馆举办高质量的临时展览,综合主办单位层级、展品质量、策展水平、学术含量等因素,经评审认定,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次。
第十三条 民办美术馆利用藏品、展览等资源,定期开展公益性公共教育活动,经评审认定,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
第十四条 民办美术馆积极研发美术馆相关文创产品或在文旅产业融合方面取得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经评审认定,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
第十五条 民办美术馆参与市级及以上行政机关举办的重点文化艺术活动,或获得市级及以上美术馆领域的重点荣誉奖项,经评审认定,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
市级及以上重点文化艺术活动包括:中国苏州江南文化艺术·国际旅游节、大运河文化旅游博览会、苏州市文华奖艺术展演季等。
市级及以上美术馆领域重点荣誉奖项包括:国家艺术基金、全国美术馆优秀展览项目及提名项目、全国美术馆优秀公共教育项目及提名项目、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全国美术馆青年策展人扶持计划;江苏艺术基金、江苏省青年美术馆策展人扶持计划、江苏美术馆馆际联盟优秀展览项目及提名项目、江苏美术馆馆际联盟优秀公共教育项目及提名项目;苏州艺术基金等。
第十六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每年受理民办美术馆上年度各类补助、奖励项目的申请。提出申请的民办美术馆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美术馆基本介绍、运行情况、社会效益、需申请补助或者奖励的项目情况等;
(二)美术馆资格证明。包括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和出具的申请扶持年度的年检合格证明材料以及美术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三)美术馆年度财务报告;
(四)按照申请补助或者奖励的项目不同,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建设补助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材料、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2.申请租金补助的,需提交自有物业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房屋租金发票及租金付款凭证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古建筑证明材料。
3.申请免费开放补助的,需提交免费参观人次证明。团体参观的以参观方出具的参观证明材料为依据,证明材料须包含人数、时间、组织单位、领队联系方式等;个人参观的以参观者身份证明或联系方式等相关记录为依据。
4.申请初次布展或者更新基本陈列的,需提交展览内容大纲、陈列方案、展品清单、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相关费用凭证。
5.申请出版补助或者课题奖励的,需提供出版机构资格证明,出版合同或者科研课题批准立项证明材料,结项报告等。
6.申请延时服务补助的,需提交延时服务天数证明和参观人次证明。团体参观的以参观方出具的参观证明材料为依据,证明材料须包含人数、时间、组织单位、领队联系方式等;个人参观的以参观者身份证明或联系方式等相关记录为依据。
7. 申请高质量临展补助的,需提交体现主办单位及展品质量的佐证材料、策展单位及体现策展水平的佐证材料、体现学术含量的佐证材料等。
8.申请公益性公教活动补助的,需提供组织或举办公益性公教活动的活动方案、活动现场图文资料、举办活动为公益性公教活动的书面承诺等活动证明材料。
9.申请文创产品研发补助的,需提交产品图片、产品销售等相关证明材料。
10.申请文化艺术活动补助的,需提交参与相关文化艺术活动的证明材料,如组织方邀请函及现场参会证明。
11.申请荣誉奖项补助的,需提交取得相关荣誉奖项的证书等证明文件。
(五)申请人同意具体补助金额可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年度财政预算额度按比例调整后发放的承诺。
(六)美术馆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第十七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于每年6月—8月组织对补助或者奖励申请进行集中评审。评审除审核书面申请材料外,应当参考受市文化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协会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民办美术馆年度业务工作评估意见》、《民办美术馆运行评估调查报告》,采取现场抽查、专家评估等形式进行。评审结果经市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补助、奖励经费由市文化主管部门拨付至申请人。
第十八条 民办美术馆应当自觉接受文化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年检。逾期未参加年检或者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取消该年度补助、奖励申请和评审资格。
民办美术馆应当自觉接受市文化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配合做好各类行业现状调查、数据统计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的,取消当年度补助、奖励申请资格。
市文化主管部门根据民办美术馆公示的开放时间,不定期开展美术馆开放情况抽查,年度两次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补助、奖励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民办美术馆,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度补助或者奖励,且在五年内不得申请补助或者奖励,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民办美术馆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制定本区域的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9日。《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苏文规字〔2017〕6号)同时废止。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