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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松麻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松麻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2003-10-15                    皖国税函[2003]6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现行有效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开松麻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芜国税发[2003]154号)悉。经调查了解,开松麻是苎麻或苎麻掺入少量棉花、麻的下脚料及化纤等,通过清弹机设备加工而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该产品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