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年7月31日 财税字〔1997〕10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03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四川、山西、甘肃、新疆、内蒙、山东、江苏、广东、湖南、广西、河南、福建、陕西、江西、贵州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九五”期间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营业税、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免征
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卫星发射单位应单独核算国外卫星发射业务的收入和费用。发射国外卫星发生的费用,不能单独核算的,应以发射国外卫星取得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计算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