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股份制福利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0-7-19 皖国税函[2000]2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9)177号)规定,全文废止
黄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私营、股份制福利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黄国税发〔2000〕80号)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
因此,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的私营、股份制等的福利企业,尽管其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取得了民政部门颁发的福利企业证书,也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