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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马钢集团公司所属矿山享受独立矿山资源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马钢集团公司所属矿山享受独立矿山资源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9-19                                        皖地税函[2001]3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全文废止

马鞍山市、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据马钢集团公司反映,其所属矿山企业仅负责铁矿石的开采和选矿,符合国家规定的独立矿山的标准,因此要求享受独立矿山的税收优惠政策。经调查,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 ( 财税字[1996]8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马钢集团公司所属矿山企业按独立矿山资源税税收政策执行。从2001年8月1日起,对马钢矿山铁矿石资源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